《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中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相關細節規定分散在多處,主要有以下這些:
- 排放要求明確記載:將大氣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
- 許可申請相關規定
- 申請前提: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
- 信息公開: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和擬申請許可事項,并提交說明材料,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 監測與標識要求
- 自動監測: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 排放口標識:排污單位應自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標志牌。
- 執行報告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大氣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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