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的法理分析——兼論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實質界分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被告公司在生產的“果汁”產品中添加山梨酸鉀,但未按2015年實施的國家標準將產品名稱更改為“果汁飲料”,仍標注為“果汁”。山梨酸鉀的添加量符合飲料類標準(限量小于0.5克/千克),并在配料表中標明。期間銷售收入8656萬元,毛利2743萬元。案發前,市場監管部門抽檢認定產品合格;案發后,被告公司更正產品名稱為“果汁飲料”。
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行為人在產品標識中未按國家標準調整名稱,但產品本身質量合格的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最終認定,涉案行為僅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不當標識”行政違法行為,不滿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參見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蔣某言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準許撤回起訴案——不當標識行為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區分,入庫編號:2025-03-1-167-001)
刑事法理分析一: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要求刑事違法性判斷獨立于前置法。
違反前置法是認定行政犯的前提,但僅此不足以證成刑事違法性。例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需以違反稅收法規為前提,但刑法進一步要求行為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危險;傳銷活動需違反《禁止傳銷條例》,但刑事處罰僅限于“騙取財物”的詐騙型傳銷。本案中,涉案企業雖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但產品未實質偏離質量要求,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偽劣產品”的實質內涵。
刑法作為保障法,其介入需以前置法無法有效規制為前提。本案中,涉案企業案產品質量合格,市場監管亦可通過罰款、責令整改等手段實現規范目的,無需動用刑罰。若將行政違法行為直接升格為刑事犯罪,既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也背離法秩序統一性下部門法的功能分工。
刑事法理解析二: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實質區分標準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分,關鍵在于行為是否具備刑事違法性所要求的“法益侵害實質”。
(一)行為性質的實質性判斷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保護的法益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市場經濟秩序,更側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因此,刑事違法性的認定需以產品存在實質性缺陷或欺詐性替代為前提。例如,以工業酒精冒充食用酒銷售,因直接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構成刑事犯罪;而本案中,產品名稱標注錯誤未改變產品本身的合格屬性,消費者購買時仍能通過配料表知悉成分信息,未陷入實質性認識錯誤。行政機關抽檢結論“合格”進一步印證了產品無質量缺陷。因此,單純標識問題僅損害行政管理秩序,未觸及刑法保護的核心法益。
(二)危害結果的獨立性評價
刑事犯罪要求行為對法益造成現實危險或實害結果。本案中,涉案產品銷售收入高達8656萬元,表面上符合“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入罪標準。但需注意,銷售金額僅是形式要件,實質違法性仍需結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山梨酸鉀作為合法添加劑,其使用未超出安全限量,產品流通未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費者投訴,反而因質量合格獲得市場認可。因此,巨額銷售額反映的是市場對產品的接受度,而非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 認為,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案的裁判要旨,深刻體現了刑事違法性判斷的獨立性邏輯與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實踐智慧。本案對處理類似行政犯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行政犯案件中,唯有堅持實質判斷與規范目的解釋,才能避免刑法淪為行政管理的附庸,真正實現刑罰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