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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的性愛,與強奸何異?
2025.3.25
下午學校開例會,有同事說要和我探討一個專業學術問題。
一番耳語后我才知道,原來今天上午,引起廣泛關注的山西訂婚強奸案今天二審開庭。而我這位同事想探討的便是,訂婚強奸,怎么定義?二審法院拖延開庭是否會產生變故?
山西這個訂婚強奸案件,雖然我也早有耳聞,但其實此前并未詳細關注。所以,領導們在開會,我的思想也開了個小會——查詢了一些關于案件的基本信息。
在了解案件信息的過程中,我發現一些比較有意思的地方。
比如說,這個案件的一審審判長居然接受了媒體的采訪,并且在采訪過程中對審理查明的事實進行了非常詳盡的陳述,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飯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后再說。之后,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事后,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當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偵查人員也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后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
更多內容,請大家自行搜索《陽高縣人民法院審判長就席某某強奸案答記者問》。
在司法實務中,律師或者當事人家屬接受媒體采訪非常普遍,甚至有人特意找媒體報道。但辦案機關的工作人員接受媒體采訪,并不多見,而且往往都不是個體的“意思表示”,而是集體的決策。畢竟,在集體的游戲規則之中,個體的自由意志必須服從于集體。
回到同事要探討的專業問題。關于訂婚強奸,與婚內強奸一樣,在法律上,其實并沒有這種說法,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的本質其實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保護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為什么要對“非法”的性關系引號說明呢?因為現階段,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我國刑法總體上而言,一般不把丈夫納入強奸罪的主體范圍。換而言之,婚內強奸的觀點,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
然則,未經同意的性愛,與強奸何異?竊以為,既然我們要保護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那么婚內強奸,同樣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夫妻生活的義務,不能剝奪女性享有性自主權的自由意志。未經同意的性愛,與強奸并無區別。我相信,對比國際司法觀念,未來“婚內強奸”犯罪化一種大的趨勢。
關于二審法院拖延開庭是否會產生變故,這也是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據一些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發生前后,網上有各種流傳的版本,比如說“以告強奸進行敲詐”“是強奸還是彩禮騙局”等,可謂是眾說紛紜。我這位同事也認為,這個案件的審理結果,對當下的結婚率與離婚率可能都會產生影響。
這其實也反映了媒體輿論對法治的影響。
因某些由來已久的觀念與背景,法律人和非法律民眾之間在某些案件中的“話語沖突”經常發生,兩者對“錯案”甚至有著完全不同的見解。
法律專業人士往往將目光聚焦于案件背后的程序正義與法治化進程,他們認為,許多爭議的根源在于程序規范的缺失和程序權利的不保。因此,對程序正義的追求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成為他們關注的核心。
然而,對于廣大民眾而言,他們的看法則截然不同。深受傳統觀念影響,民眾更傾向于對司法主體——即公檢法司辦案人員——的道德與能力提出質疑。在民眾看來,一些案件的發生往往是由于司法腐敗或法官素質不高、能力有限所致。因此,清除腐敗分子、提升司法主體的道德與法律素養成為民眾內心深處的強烈呼聲。
畢竟,價值(道德)判斷的難度,遠低于事實判斷。
關于二審結果,我不作預判,也不想帶節奏。只是在我看來,講究證據,尊重事實,恪守邏輯,擯棄偏見,心靈熱忱,頭腦冷靜,這不僅是專業法律人士的工作習慣,也應當是我們要傳遞的思維方式。
寫在最后的話
如果自由與正義還值得熱愛,如果民主與平等還值得追求,如果社會的文明與公民的尊嚴還值得贊頌,那么法治精神就應該得到最廣泛的播撒與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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