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烤雞肉、榴蓮、棉花糖等食物傳遞給在押人員”“將書籍、中性筆芯、空白信紙傳遞給在押人員”“多次將香煙和打火機傳遞給在押人員”“將照片和便條傳遞給在押人員”……
近日,廈門市司法局關于五起律師違規會見案件的通報引起熱議。5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聯系到廈門市律師協會懲戒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確實有此事。
5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聯系到廈門市律師協會懲戒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確實有此事。“我們已經根據行政處罰作出相應的行業處分。他被停止執業六個月,我們就終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轉自:現代快報)
律師會見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律師了解案件事實,行使辯護權的基本途徑。可是,有些律師卻將國家和法律為律師執業提供的這些工作便利,當成了超越常人的特權,認為可以此執業便利為他人所不能為、為執業工作范圍之外所不能為。
于是,也就有了全國律協以及各地律協發布的行業懲戒案例可以看到,因違規會見而帶來的律師被懲戒案例并不少見,有些律師甚至因違規會見被行政處罰,乃至涉嫌刑事犯罪。
網傳的司法局《通報》
以上《通報》可見,有人送烤雞榴蓮,有人遞香煙打火機,甚至還有人拍照傳紙條.....本該嚴謹執業、提供合法服務內容的律師,硬是把看守所提供的律師相對寬松會見條件和便利搞成了“快遞服務”。
留言區里,網友的評價是,“榴蓮都敢送?拘留所變美食廣場?”;“拍照那位是覺得看守所背景板很上鏡嗎?”;“實習律師瑟瑟發抖:師父沒教過這些啊!”
如此的律師作為,已經嚴重違背了很多律師對外標榜的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業和個人形象,難怪引來如此的網絡留言。
何以至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4款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律師法》第33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此外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刑事訴訟法釋義》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包括有關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時的談話內容,也不得對律師會見進行秘密錄音。
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7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
網絡上,媒體報道中,大家經常看到的是律師會見難,辦案機關在某些案件的會見中對律師會見不予配合、變相監控,很多媒體包括本案本號在內,都曾經評論、呼吁過要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因為,這是保障律師獨立辯護、維系律師職業群體取信于民的基礎性制度。
可是,也應該看到,在律師群體中,有些人將法律和國家機關賦予的職業保障權利,當成了不受監督、可以違法違規的牟利方式。例如,作為律師,不可能不知道給在押人員送烤雞榴蓮、香煙打火機、拍照傳紙條等是違規違法行為,能冒著如此執業風險還去做的,肯定是具有巨大的利益誘惑。
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清湯寡水、勉強度日的,不能提供案件結果的保障,卻能利用法律給予的獨立會見機會,提供點兒香煙打火機、傳個紙條、拍個照片給家屬看看等,就被某些人當成了律師職業的特殊價值。
在行業內,特別是看守所周邊,專門提供會見,甚至是打通看守所內待遇問題的律師,有一個專有的名稱——生活律師(會見律師)。此類律師,不對案件結果負責,不需要研究案情和卷宗,只需要提供會見服務,主打的就是聯通家屬和在押人員。
在圈內,不同的生活律師,價格是不同的。僅是提供替家屬探視個平安、了解下案情的生活律師,會見一次的價格是幾百元到數千元不等。反正沒有會見次數的限制,有條件的家屬或嫌疑人,把這樣的律師當成了聯通的工具、偵查活動期間的中場休息。
高級點的,或是膽子大的,則是可以提供會見之外的服務,諸如會見之外夾帶物品、提供香煙打火機、內外傳遞消息的等等,也都是需要額外付費的,而且標準不定。想想也是,誰會給你額外干違法違規的事兒?
甚至有些自稱能量大的,可以直接聯系看押人員,被在押的人員解決羈押期間的生活待遇、監管條件問題,更有些夸口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監外執行等等。當然,這些所謂的“能量”、“資源”,真假性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價格也就沒有標準了。
可別小瞧這些不代理案件的生活律師。有自媒體稱,有些生活律師可以達到月收入20萬元的層級,真的可謂術業有專攻、行行有狀元。當然,以上《通報》的這些是不是職業生活律師,不是專業的生活律師某某也可以兼職一下,都是可能的。
還是那句話,任何的群體,都不能一概而論,有的律師為了爭取會見到自己的當事人、不受監控的會見,不惜投訴舉報、奮筆疾書,可有些律師卻把同行爭取來的職業權利和職業信任,當成了自己可以違規違法牟利的工具。真是應了那句話,人過一百,三六九等。
任何的職業群體,哪個不是如此呢?因此,大家在選擇和看待某個職業時,一定要區分好群體和個體的關系,不要陷入要么有要么沒有、要么全盤肯定要么全盤否定的狹隘思想。對于法律行業,也不例外。
最后想說的是,作為行業管理《通報》,居然采取了匿名化的方式警示,這究竟是在警示,還是在縱容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