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馮炯恒 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在婚姻家事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訴訟爭議焦點。大多數訴爭雙方在面對來源不明的婚內債務時,均會主張是對方的個人債務而不愿共同承擔。
然而除家事案件外,侵權案件中同樣會存在“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如當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勞務損害等侵權行為產生賠償債務時,配偶是否需要共同承擔責任,同樣會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1 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另一方需要擔責嗎?
筆者認為,若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且配偶實際受益,則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下文中,筆者將結合司法實踐和典型案例,分析侵權之債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因所在。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
2、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債;
3、雖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而侵權之債的特殊性在于,其產生并非是基于夫妻合意,而是出于一方實施了過錯行為。若簡單從字面理解上述法條的含義,則會得出侵權之債因為是一方過錯為之,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成立條件而不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但筆者認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法典》第1064條顯然將債務類型基本劃分為共簽之債、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之債。
該法條之所以將后兩種債務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實際上是因為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如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權自然是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另一方作為共同生活的個體,同樣也可以享受到相應收益,從日常家事負債中獲益。
因此不難理解,立法上將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暗含著夫妻共同享受利益、共同承擔風險的立法精神。
對于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之債而言,其之所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更是因為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負債增加了夫妻共同利益,配偶一方理應共同承擔相應的債務風險。
一語蔽之,享受利益者亦應當承擔風險
2 認定標準:共享利益共擔風險
在探究《民法典》第1064條的立法目的后,我們不難理解,侵權之債需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配偶一方必須同樣在該過錯行為中享受了收益,基于利益共享,才會出現責任共擔。
換言之,過錯行為必須是夫妻一方以實現夫妻共同利益為目的,才會具備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條件。
如生活中常見的網約車服務,司機駕駛汽車載客跑單,是為了創造收益維持家庭的日常消費需求。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有法院認為,若司機駕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配偶共同承擔。
原因在于,網約車是家庭的謀生工具,其創造的營收是用于夫妻間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配偶一方雖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制造者,但卻同為實際受益者,此時交通事故則屬于“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類似的情況,當夫妻一方駕駛非營運車輛肇事致人受損時,則配偶一方無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在于在此情況下車輛并不是用于家庭經營,且交通肇事亦不存在夫妻間的收益共享。
婚姻應是利益共同體,更應是責任共同體。當一方的侵權行為為家庭帶來經濟利益時,要求配偶共擔責任,不僅是對公平原則的堅守,更是對婚姻本質的詮釋。
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紐帶,更是經濟與責任的共同體。夫妻雙方在共享利益的同時,也需共同面對風險與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