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天氣十分炎熱,徐某與3個朋友相約到珠某公司經營的游泳館游泳。
游了一會后,徐某便從泳池旁側上岸開始往前跑,跑到泳池的拐彎處突然滑倒,接著地面瓷磚碎裂了,隨后,破碎的瓷磚劃傷了徐某左大腿。當天,徐某便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在這之后,徐某與珠某公司開始協商賠償事宜,但協商未果。于是徐某訴至法院,要求珠某公司賠償其損失13701.83元。
■賴方方/繪圖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認為,首先,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行為的安全性和風險性具備基本認知,泳池周邊地面濕滑,游泳館也有張貼“小心地滑”“注意安全請勿奔跑”等危險提示,在此情況下,徐某仍選擇奔跑,在轉彎處既不減速也不采取謹慎行為,因慣性滑倒導致摔傷。因此,徐某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其次,珠某公司作為游泳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對顧客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確保場所配備足夠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及時應對突發情況。本案中,徐某在游泳、上岸及沿池邊往前跑時,現場均無工作人員或救生員值守、巡視,沒有及時提醒和制止徐某的危險行為。此外,徐某摔倒后,工作人員沒有第一時間發現并對徐某傷情予以查看及必要的處理、救助。據此,珠某公司在處理突發事件方面存在疏漏,安全意識防范不到位,未盡到現場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情,南沙法院酌定徐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珠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根據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損失情況,一審判決珠某公司向徐某一次性賠償5453.71元。
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游泳館作為營利的公共場所,開展經營活動時應依法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應當配備足夠的安全員、救生員等工作人員,及時對館內安全情況進行巡視,及時提供幫助。另一方面應當設置提醒標語、鋪設防滑設施等,減少安全隱患。另外,消費者作為自身安全責任的第一人,在參加游泳在內的各類健身活動時,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避免給自身和他人帶來傷害。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吳媚 林綺虹 黃瑜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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