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訴訟一并審判及其例外的規定。
刑事案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部分與該案的刑事部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案件,因而,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與刑事訴訟的審判進程具有緊密關系。人民法院首先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基礎上確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然后才有可能對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范圍作出認定,進而確定賠償范圍和形式。基于附帶民事訴訟的這種“附帶”性質,它理應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但由于“民事訴訟”自身的特點,不可避免地具有與刑事訴訟不同的復雜情況,例如:物質損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圍,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賠償的承擔人范圍,賠償對象的范圍等,對這些情形的認定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難,有些甚至在訴訟過程中仍處于變化狀態,需要進行周密的調查、甄別和科學的鑒定。而刑事案件審判則要及時懲罰犯罪,不能久拖不決,也不能超越法定的審判期限。因此,本條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規定,既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提高了訴訟的效率和效益。
根據本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作出判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合并審理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物質損失、損失的程度等等。在一些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程度,也是衡量其罪行是否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節。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及時、全面地查明上述種種情況,對于案件審理意義重大。同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合并審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兩種案件,避免刑事、民事分別審理時所必然產生的調查和審理上的重復,從而大大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因此,原則上,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本條所說的“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的案件,主要是指所附帶的民事訴訟案件情況比較復雜,短時間內難以作出裁判,或者因為案件特殊情況和困難,所附帶的民事案件一時無法審理的情況。如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人數眾多、涉及面廣、物質損失數額巨大等。對這些案件,如果一并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會大大推遲刑事案件的審判,不利于及時打擊犯罪。因此,為了保證及時打擊犯罪,同時避免審判人員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及時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本條規定,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這里的“同一審判組織”,是指審理該刑事案件的同一審判員或者同一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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