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的送達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訴訟文書送達的規定。
送達是將法律文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在法定的時間內送交收件人的訴訟行為。送達是一項訴訟活動,是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因為收件人只有按時收到訴訟文件,才能了解其中內容,按規定參加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某些訴訟文件只有按照送達程序送達收件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例如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后才開始計算上訴期限;某些訴訟文件還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就必須按時出席法庭。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條有關送達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本條共有二款。第一款是對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規定,有兩層意思。第一,送達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首先應當送交到收件人,這種方式可使被送達人直接迅速了解送達內容,是送達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況下有應采取這種送達方式;第二,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由他們轉交收件人本人。本款所說的“其他訴訟文件”包括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等。
第二款是對留置送達的規定。送達直接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進行。但是,實踐中存在一些收件人因種種原因拒絕接受送達文件的情況,有的還以此作為不履行訴訟義務的理由。因此,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款規定了留置送達的程序。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本款規定,訴訟文件送達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送達訴訟文件的人可以邀請收件人的鄰居或者其他人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處,并在送達證上記明拒收的理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這樣,即使是收件人拒絕接收,也認為是已經送達。本條所說的“收件人”是指訴訟文件中指明應交給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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