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長春的曲先生和林女士在凈月開發區新立城鎮李洼子屯承包土地并建設大棚、溫室、房屋。2014年,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凈月管委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達。
這之中涉及到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在阻撓國家建設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從該條文可以看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行政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在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最開始是由凈月管委會集體土地上房屋與征收補償辦公室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許是意識該辦公室沒有資格作決定。這之后凈月管委會向原告送達《關于撤銷<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決定》,并于同日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凈月管委會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部門有資格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而其下設機關——凈月管委會集體土地上房屋與征收補償辦公室則沒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體資格。
另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還提到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依據《憲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對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謂的國家建設通常可以解釋為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
在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拆遷律師通過復議及訴訟,最終法院撤銷違法《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就像我們前面說到的責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響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情形,而曲先生和林女士的土地及其上附著物在之前就被凈月管委會組織大量人員進行強制拆除,理論上來說再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已經沒有必要。
另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還提到“拒不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征收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
當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有著一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2)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該條文對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交出土地必須滿足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第一款中征收土地方案已經征得有權機關依法批準,這里的有權機關通常是指“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的征地行為,明確來說就是征地要符合正當程序。
根據相關條文規定,征地實施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大步驟:征地情況告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征詢村民意見;征地文件上報審批;征地土地公告;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至于上述條文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在此我們就不再一一闡述了。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在違法征收最常見的一種手段,征收部門以阻撓國家建設為由征收土地,看似合情合理,其實中間有著巨大漏洞。就像此文分析列舉的一樣,責令交出土地并非就是硬性決定,不可違不可抗。如果其不滿足文中提到的幾點,那么違法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我們就沒必要聽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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