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誠賣巴拿馬港口給美國企業的事情,終于有了階段性定論。
3月28日,記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問:據悉,4月2日長和(李嘉誠的企業)將與貝萊德簽署巴拿馬港口的交易協議,請問該交易是否要經過中國的反壟斷審查批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二司負責人回復稱:我們注意到此交易,將依法進行審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顯示,反壟斷執法二司負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查處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查處未達申報標準但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開展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監督執行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和合規工作。
因此,目前這個交易暫停了。
根據港媒報道,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將不會按原定計劃,在下周與美國投資公司貝萊德牽頭的財團簽署出售巴拿馬運河兩端港口的協議。
之前官媒已經連續發表多篇文章,對李嘉誠進行了嚴厲批評,比如那篇《莫天真,勿糊涂》。對此很多網友的爭議都在于,這事兒是否應當屬于“在商言商”——國家權力直接干預民營企業業務,是要考慮到行政權力邊界的事情。
反駁者說,那TikTok的事情怎么說?其實TikTok那事兒并非美國國家權力能直接干預的,在美國法律下,政府沒有任何可能直接干預一個企業的業務。
所以,圍繞TikTok的爭議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合法合規的質詢、聽證會、參眾兩院投票等程序。
比如說TikTok究竟有沒有濫用用戶數據,導致美國用戶隱私泄露以及影響美國國家安全,就是一個激烈的爭議點。
TikTok的總裁周受資作為當事人,坐在聽證會的座位上,公開接受詢問并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一切都是透明的、有程序的。
所以,兩件事情其實有區別。
現在中國這邊的反應是,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法,這兩個原則來進行李嘉誠案的處理,這一點至少讓我們看到了應有的程序,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律。
盡管我們尚沒有聽到來自當事人李嘉誠的任何聲音。
只要不是直接依靠行政命令和官媒批判就干預企業,就是值得肯定的對程序和法律的尊重。
那么能不能盡可能做到程序更透明?以及法條解釋更科學?這也是后續值得期待的。
不過看到這條新聞我第一反應是,李嘉誠的長和集團是屬于香港的企業,它的交易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來管轄,這真的合規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香港的企業有沒有管轄權,這一點很難從該機構的章程當中看出來。我查了一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里面并沒有明確表述是否有權限管轄香港企業。
當然,既然是“國家總局”,那么香港當然也包括在國家范疇內。但事實上,在很多行政權力方面香港還是有著很強的獨立性,這一點仍然是特殊的。
我在該規定當中看到這么一段表述:
“(二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承擔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議定書的簽署和執行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
從這一段我們能看出來,港澳臺的事務,其實被歸于國際合作司執行,主要是交流與合作,而非直接管轄港澳臺的企業。
因此很容易推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香港的企業,應該是不能直接管轄的。
我查了一下香港的行政機構,李嘉誠的長和集團,可能應當由香港政府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來進行管轄。香港政府管理企業的機構還有公司注冊處和稅務局。
在法理上,根據《基本法》第2條和第12條,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經濟事務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管理。因此,香港的企業由香港本地的法律和政府部門監管,而不受大陸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直接管轄。
業務方面,長江和記公司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此舉是2015年作為集團重組的一部分進行的,其總部位于香港。
另外,長江和記實業近90%的收入來自中國大陸和香港以外的地區(主要為歐洲、加拿大、澳大利亞),可以說具體業務上也跟大陸以及香港關系不大。
當然,香港畢竟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涉及國家安全的理由下,大陸相關部門跟香港政府機構合作,間接干涉總部在香港的企業,假如這么做還是說得過去的。
但我們要注意到,這次對長江和記交易叫停的理由并非國家安全,而是反壟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講的是,要依照反壟斷執法,進行該交易的反壟斷審查。
反壟斷與國家安全無關,只是一個純經濟行為。
那么從行政權力劃分和法理上來說,這事兒由香港的政府機構進行干預似乎更合適一些?
當然,以上都并非什么定論,只是我個人根據能查到的信息,所進行的一些探討。起因只是我看到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李嘉誠企業的交易進行干預,覺得有點奇怪而已。
本文也并非為了探討李嘉誠賣港口行為本身是否“不愛國”,這個話題見仁見智,不在本文主題范圍內。
結論并不重要,其實我更想說的是,在任何時候我們都必須注重程序和法理。
程序正義,永遠大于結果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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