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辦案過程中,常常遇到因遺囑訂立不規范而產生的糾紛。為此,我曾寫過一篇,與大家分享訂立遺囑的常見問題和注意要點。
通常情況下,訂立遺囑時的關注點往往集中在財產分配,但在現代社會多元價值觀碰撞的情況下,也會產生各類意想不到的新問題。
大家不妨先投票,測試一下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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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去世后到底該葬在哪兒?
王小姐是出生在上海的獨生女,長大后,她遠赴廣州工作并在廣州成家。母親心疼女兒,在王小姐產后從上海趕到廣州幫助照料,這一住就是十年。疫情期間,母親不幸身故。王小姐遂將母親安葬在廣州的一處公墓。沒想到父親得知后勃然大怒,將王小姐訴至法院,要求王小姐將母親的骨灰起出,交由父親重新安葬。
在法庭上,父親表示,其早已為自己和妻子在上海買好了雙穴。女兒未經父親同意,擅自將母親安葬在異地他鄉,這既是對父親的不尊重,也是對母親的不孝。
王小姐則表示,自己早已定居廣州,如果把母親安葬到老家,將來掃墓肯定不方便,自己能夠時常祭掃才是有孝心的體現。王小姐還表示,自己買的也是雙穴。這把老父親氣得夠嗆,當庭表示將來不要女兒來處理他的身后事。
法官提示: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逝者必須在戶籍地或居住地安葬。但去世后葬在哪兒,這個問題對逝者的親屬而言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安葬地點的選擇主要取決于逝者生前意愿、家庭意愿、文化傳統、實際情況等多種因素。當逝者生前意愿不明,且家庭成員意見不一時,往往就會因此產生糾紛。如果能在遺囑中,提前就這一問題進行明確,將有效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二
骨灰到底能否分開安葬?
老張生前結過兩次婚,和前妻生育了三個孩子,與再婚妻子生育了兩個孩子。平時,兩邊的孩子會輪流來探望老張,雖然不相往來,但也沒有沖突。老張去世后,兩邊的子女爆發了激烈的沖突,都要求主喪。因矛盾無法調和,兩邊的子女各自領了一半骨灰回家。
最終,前妻的孩子決定把老張的骨灰樹葬,再婚妻子的孩子則決定把老張的骨灰水葬。雙方各自完成安葬后,都覺得是對方不講道理,于是雙雙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一半的樹葬(水葬)費用。
法官提示:對于有多次婚姻又均生育子女的老人,最好提前考慮好自己的安葬事宜,并將該內容寫入遺囑。在法律上,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對于生育他們的父母而言,都屬于子女。沒有特別說明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他們享受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法律對于哪一邊的子女更有資格安葬老人并無規定。如果老人能夠提前在遺囑中明確安葬的具體方式,或者指定一人負責決定,也就不至于發生上文的情況了。
三
墓碑上到底能刻哪些人的名字?
老童夫婦共生育子女七人,其中三女兒從小被姨媽家收養,改姓黃。黃女士長大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便主動與親生父母恢復了聯系,平時也時常探望。養父母過世后,黃女士搬到了生父母家附近的小區,平時與六個兄弟姐妹輪班照顧父母。可親生父母過世后,墓碑上的子女一欄中竟然沒有黃女士的名字。兄弟姐妹表示,黃女士從小被他人收養,也已繼承了養父母的遺產,從法律上與童家沒什么關系,因此墓碑上不能刻黃女士的名字。黃女士無法接受,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他兄弟姐妹在父母墓碑的子女一欄中添加自己的名字。
法官提示:一般來說,墓碑上刻的落款多為死者的配偶、子女、孫輩,落款稱呼以及人員范圍等均有一定的風俗習慣可循,對于子女要求按照善良風俗在父母墓碑上署名的要求,法院一般也會予以支持。但現實中,一些特殊的情況可能導致在這一問題上產生分歧。
本案中,從法律上來說,黃女士和親生父母已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兄弟姐妹拒絕在墓碑上刻上黃女士的姓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從情感上來說,黃女士畢竟是老人的親生骨肉,此前也探望和照顧親生父母,應該在祭奠方面為她留出一定的空間。
被送養的孩子還能不能用子女的身份參加葬禮,能不能在墓碑上留下姓名,甚至能不能分得部分遺產,對于家庭成員而言都是十分敏感的問題。老人如果能用立遺囑的方式來明確這個問題,就能有效避免將來發生爭執。
四
子女是否可以放棄搶救?
當親人失去意識被送進醫院救治,醫生判斷希望渺茫后,可能會問子女一個重要問題——是否放棄搶救?有的人認為,還用問嗎?誰不想活命,當然要搶救;還有的人則認為,搶救的過程會給親人帶來極度的痛苦,且往往只能延長幾天的生命,不如讓他們有尊嚴地離去。面對生與死的抉擇,誰能說得清對與錯呢?
老于夫婦共生育了兩個女兒,大女兒遠嫁海外,平時主要是二女兒照顧二老。不過大女兒也很孝順,不僅經常給老人寄來錢物,噓寒問暖,還曾接父母去美國小住。
天有不測風云,老于的妻子在一場意外中不幸去世,幾年后老于又被診斷患有胰腺癌。面對“癌癥之王”,老于不斷在生死線上掙扎。當老于再次昏迷被送進醫院時,醫生明確告知搶救成功的希望不大。二女兒不愿看到父親沒有尊嚴的死去,于是選擇了“放棄搶救”。老于隨后不治身亡。
事后,大女兒得知父親并非因搶救無效死亡,而是因妹妹主動放棄搶救而亡時,她將父親的死遷怒于妹妹,并訴至法院,要求妹妹承擔過失導致父親死亡的責任,并判令剝奪妹妹的繼承權。
法官提示:本案中,妹妹的做法固然能夠理解,但姐姐的質疑也是人之常情。雖然遺囑一般是用于身后事,但是為了避免子女在這個問題上飽受折磨與煎熬,老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是否要放棄搶救等問題,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作者簡介
李彥
少年家事庭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
新加坡國立大學全日制法學碩士
上海二中院第三屆“十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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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翟珺
人像攝影 | 施蕾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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