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費云律師
商品歸類是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的活動。商品歸類爭議多發生在一般貿易進出口環節,常見的是進口貨物申報的商品編碼與海關認定的不一,而引發的稅率差。隨著跨境電商的興起,進出口量的不斷增加,也逐步呈現出進口通關的商品歸類爭議問題。不同的是,由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有關漏稅的風險和爭議相對較少,隨之而來的更多是準入和許可證件的問題。
一、跨境電商中常見歸類問題類型
案例一:進口產品不屬于跨境電商正面清單
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間,A公司以保稅電商1210方式申報進口臥佛牌青草膏165g/組共計20357組,申報商品編號均為3304990029。
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上述商品實際商品編號應為3004905990,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清單》列明的商品編號,不能作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且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時需向海關提交進口藥品通關單。
經計核,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間A公司申報進口的涉案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8.9344萬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8333.36元。
案例評析:
該案例中企業申報的稅號33049900.29(包裝標注含量以重量計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妝品及護膚品,包括防曬油或曬黑油,但藥品除外),顯然與實際進口的青草膏不符。進口產品青草膏的主要成分為白千層油、樟腦、薄荷醇等,有緩解肌肉酸痛、醒腦提神、止癢等明確的功效,屬于中式成藥。根據該商品的主要成分和用途,海關曾歸類認定稅號為30049059.90,并且曾有企業對該產品申請歸類預裁定,明確該產品屬于稅則第三十章“藥品“項下,監管條件為Q,即進口須提供藥品通關單。
而根據我國跨境電商政策,只有列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清單》中的產品才能夠通過跨境電商貿易方式進口,目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版)》以及新發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表》共計包括1441個稅則列號。其中就包括化妝品33049900,但是并未包括30049059(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藥),因此該款青草膏產品不屬于跨境電商正面清單產品,進口不能采用跨境電商的貿易方式,也不能享受跨境電商的優惠稅率,應當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且進口應當提供藥品通關單。最終該案件認定A公司進口商品貿易方式和商品編號申報錯誤的行為構成了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以及海關許可證件管理,屬于違規行為,決定罰款12萬元。
案例二:進口產品因成分被排除跨境電商證明清單
2022年4月,B公司向海關以保稅電商(1210)貿易方式申報進口50200瓶**驅蚊水噴霧,申報商品編號:3303000010;貨值人民幣446695.47元。
經海關查驗認定,該產品標示顯示該驅蚊水含12%避蚊胺成分(DEET),DEET屬于農業部公告的殺蟲劑其中一種,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該商品應歸入商品編號38089119.90。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和國家稅款征收,涉及漏繳稅款人民幣79707.88元,被科處罰款12800元。
案例評析:
案例中進口產品驅蚊水是通過散發蚊蟲厭惡的氣味達到驅蚊蟲的目的,由于其中含有12%的避蚊胺成分,避蚊胺屬于我國進出口農藥管理目錄內,因此該產品應當按照零售包裝的其他殺蟲劑成藥進行歸類,即38089119,其他零售包裝的殺蟲劑成藥。而不能單純認定為3303000010(包裝標注含量以重量計的香水及花)。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年版),38089119編碼對應零售包裝殺蟲劑,排除了含列入《農藥進出口管理目錄》的商品,因此,暫不允許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含避蚊胺的驅蚊水。 一般貿易進口需要提供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案例三:進口產品含瀕危物種未提供證明書
2021年9月,CC公司以保稅電商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水乳套盒,申報商品編號3304990039(包裝標注含量以體積計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妝品及護膚品)。
經海關查驗認定,該批貨物中含有瀕危成分鹿茸、野大豆、厚樸、人參等,經海關歸類,進口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3304990031(包裝標注含量以體積計的含瀕危物種成分美容品或化妝品及護膚品),需檢驗檢疫、進口需要提供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
經海關計核,CC公司上述申報不實貨物價值為人民幣468645元。CC公司因進口產品商品編碼申報不實未能提供《允許進口證明書》,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罰款2.3萬元。
案例評析: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清單》注釋1寫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商品免于向海關提交許可證件。但是并不包括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商品。《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包含了CITES附錄1、附錄2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動物物種。案例中進口貨物中所含有的鹿茸是瀕危野生動物制品,野大豆、厚樸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人參是列為CITES附錄2的瀕危物種。含有以上成分的貨物進口時應當提供《允許進口證明書》。
案例四:出口貨物商品編碼不同影響出口退稅
2023年2月18日至7月30日期間,EE公司以“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出口過三票“結構用預埋槽道”,商品編號7308900000(出口退稅率13%、無監管條件),CIF總價共計人民幣609269.78元。
經海關查驗并歸類,實際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7216509000(無出口退稅、無監管條件)。當事人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EE公司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已經構成違規,最終科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案例評析:
跨境電商出口,無論是B2B還是B2C模式,只要符合規定的同樣可以辦理出口退稅。這就要求企業在采購、申報出口和收匯等環節都能夠符合規范。其中,并不是所有的出口產品都有出口退稅率,是否有出口退稅率還是取決于該產品應當歸入的商品編碼。
二、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編碼申報不實的后果
跨境電商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申報錯誤的話,可能會面臨以下三種后果:第一是雖然申報錯誤但沒有違法行為的,要求補征稅款;第二是認定該商品編碼申報錯誤的行為構成申報不實,不僅要求追征三年稅款,而且還會根據該申報不實的行為對應進行行政處罰;第三是如果在該產品進出過程中同時存在故意申報錯誤或者存在偽報稅號的行為,意圖逃避海關監管,就可能構成走私行為,情節嚴重的,則會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三、什么情況下商品編碼申報錯誤的行為可以不認定為申報不實?
海關總署2012年第2號行政解釋(關于商品歸類申報不實的解釋)對商品歸類申報不實進行了界定,其中,第二條規定不應當認定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當事人依據海關預歸類決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預歸類決定內容存在錯誤導致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對當事人申報的稅則號列曾進行過實質性歸類審核,進出口貨物已通關放行,海關在事后審核認定或者當事人就同樣貨物再次申報過程中又認為其歸類錯誤的;實質性歸類審核包括化驗檢測商品成分且未對歸類認定提出疑義、查驗核對歸類、補充申報歸類事項或修改報關單歸類事項等形式;
(三)當事人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屬于海關商品歸類疑難問題,經總署歸類職能部門審核已提交協調制度商品歸類技術委員會研究決定的。
四、企業遇到歸類爭議應當如何應對?
如果進出口企業不能確定擬進出口的貨物應當歸入哪個稅號的,可以考慮通過向海關申請歸類預裁定的方式,確認產品的商品編碼,并根據海關最終作出的《歸類預裁定》所載明的商品編碼的文書號來進行申報。
如果企業想要從官方途徑查詢商品編碼的話,可以查閱稅則,也可以關注海關總署的海關歸類一指通公眾號,其中服務小程序中就包括歸類信息查詢和稅率查詢功能。
如果企業在進出口過程中遇到了歸類爭議的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首先結合產品組成、功能、用途、工藝流程以及稅則、品目注釋等規定,明確自己所申報的稅號是否正確。如若在無法認定企業申報稅號是否正確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市場同行的報關進口以及國外歸類的現狀,研判是否有歸入其他對企業有利(稅率更低或者與企業原申報稅號稅率一致)稅號的可能性。若企業申報稅號確實錯誤的情況下,可以結合《海關總署2012年第2號行政解釋》的規定,以及企業的主觀意圖爭取不被認定具有行政違法性,爭取免于行政處罰或者輕罰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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