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保溫材料生產(銷售)單位、檢驗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保溫材料產品質量管理及檢驗檢測工作,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加強建筑保溫材料產品質量管理及檢驗檢測工作提醒告知如下:
一、加強建筑保溫材料產品標識管理
1.建筑保溫材料生產單位在出廠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執行標準以及產品標準要求明示的其他信息,企業應采用二維碼、電子標簽等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
2.建筑保溫材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嚴格落實產品出廠檢驗要求
1.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完善出廠檢驗流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專業人員,確保產品出廠前嚴格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
2.生產企業委托檢驗時應確保送檢材料的真實性和代表性,嚴禁以特殊制備樣品替代實際生產批次樣品送檢。抽樣過程應符合規范要求,確保送檢樣品能夠準確反映產品整體質量水平。
三、規范檢驗檢測行為
1.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資質認定范圍開展檢測工作,對送檢樣品的真實性、抽樣過程規范性進行核驗,杜絕出具不實結論、虛假報告,冒用其他檢驗檢測機構名義出具報告等行為。
2.鼓勵同一樣品的燃燒性能和導熱性能檢驗檢測由同一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并在同一份報告中出具檢驗結果,確保數據關聯性和結果一致性。
3.確需分包檢驗檢測的應使用同一樣品。
四、明確產品燃燒性能等級
生產企業應根據檢驗檢測結果,在產品本體、包裝及說明書中清晰標注燃燒性能等級(如A級、B1級等),嚴禁虛標、錯標或未標等級。說明書應包含產品性能參數、適用范圍及安全警示信息。
五、強化主體責任落實
1.生產企業對產品質量負主體責任,應主動配合監管部門及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抽查,對不合格產品立即召回并整改。
2.檢驗檢測機構應堅持獨立、公正原則,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六、法律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以及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將依法嚴肅處理,并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請各生產(銷售)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高度重視,對照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切實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共同維護建筑保溫材料行業健康發展。
內容來源:鄂爾多斯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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