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原正廳長級干部唐林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唐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對唐林犯罪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唐林利用擔任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案件辦理和其他業務辦理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47萬余元。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唐林利用擔任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共謀侵吞公共財產共計66萬元,其中唐林個人分得33萬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林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鑒于唐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唐林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供稿:李娟
監制:田海 |審核:崔嵬 |編輯:陳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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