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4月7日《人民法院報》第03版
導語:
打開人工智能軟件,輸入一些提示詞,敲擊一串參數,一張極具科技感的圖片顯現屏幕:愛心漂浮在黃浦江畔,東方明珠的燈光與江水波光遙相呼應。這是AI帶來的全新體驗。在人工智能飛速發展的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個領域被廣泛應用,AI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等法律問題也成為亟待司法回應的熱點。運用AI進行的設計創作能否被認定為作品?設計師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如何在數字文明時代為技術倫理與法律規制提供參考樣本?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江蘇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構成(美術)作品的判決,為解決該領域的法律空白提供了借鑒案例,為這顆漂泊的“AI心”找到了司法歸屬,詮釋人與科技美美與共。
圖為本案庭審現場。戴曉潔 攝
是愛心,也是AI
圖為原告林某通過AI交互設計生成的圖片作品《伴心》。
林某是一名“90后”藝術設計者,平時通過小某書等平臺發布AIGC作品,坐擁數萬粉絲和數十萬點贊,是一名在AI圈內小有名氣的“創客”。
輸入“愛心”“東方明珠”“黃浦江畔”……2024年初,林某通過輸入一連串提示詞,一張張以愛心氣球為主要元素的黃浦江夜景圖便栩栩如生地呈現出來。他覺得視覺效果與內心所想相去甚遠,于是不斷修改提示詞進行圖片迭代,通過AI變換圖片角度、燈光投射等方式,讓生成圖更加接近心理預期。盡管如此仍覺美中不足,林某又多次通過設計軟件對愛心的尺寸與漂浮姿態細節等進行手工矯正。幾經修改后,一幅具有現代感的AI文生圖作品終于誕生。林某對自己的作品很滿意,公開發表于小某書平臺。
“一開始,我只有個簡單的靈感,想把愛心元素和湖面融合在一起”?;谠撿`感,林某反復訓練AI工具并不斷加工,“最終,畫面的主體內容呈現為水滴狀的愛心,折射的圖案更精致了,AI讓我創作更加省力,能夠更加投入于藝術畫面的創作設計中?!绷帜嘲堰@幅圖片取名為《伴心》。有趣的是,愛的拼音和AI不謀而合,似乎是人類智慧結合冰冷代碼傳遞出愛的溫暖。
打卡愛心地標引出爭議
作品上傳后不久,林某在某天上網時刷到一則打卡推文:“湖畔漫生活打卡巨型愛心”“你能看出這是手寫的愛嗎?”以愛為主題,某商業區內舉行了系列活動,其中就有半顆紅色愛心漂浮在湖面上的裝置吸引游客拍照打卡。“我看到推文中那愛心氣模裝置和水中倒影交相輝映的畫面,一眼就覺得這是我的設計作品?!绷帜痴f。
原來,常熟某房地產公司委托杭州某公司建造紅色半顆愛心的氣模裝置,用于地標打卡活動。“我們也是看到別人發在網上的圖,然后覺得設計作品不錯,可以作為氣模設計的原型。”杭州某公司、常熟某房地產公司相關負責人說。兩公司還在其公眾號、小某書上發布了相關設計照片,該照片正是林某設計的半顆愛心與水面交相輝映的畫面。一場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圖片是否有著作權的爭議,就此拉開序幕。
林某認為,愛心氣模裝置系對其美術作品《伴心》的模仿與抄襲,侵犯了其美術作品的復制權,兩公司未經授權在其公眾號、小某書等網絡平臺上傳播該作品,侵犯了其美術作品的署名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遂提起訴訟,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兩公司則認為,該圖片系AI產生,缺乏原創性,不應認定為作品,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權。常熟某房地產公司還辯稱,放置的愛心氣模產品與原告的美術作品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其不存在侵權行為。
庭審還原創作過程
這場因“愛心”亦因AI而起的糾紛來到了常熟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胡越的桌上。法官仔細閱看案卷,查閱了AI領域的法學論文及參考案例。大量關于人工智能的信息匯聚,面對各種學術爭論、觀點交鋒,法官心中的疑惑并沒有得到紓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以往多持“全有或全無”的二元立場,但具體到該案中,似乎都不合適,需要根據案情一步一步摸索。
參考案例雖少,但法院不能拒絕裁判,更應該智慧裁判。庭審現場,在法官的發問與質詢下,林某一步步還原自己創作的過程。林某當庭登錄AI平臺對登錄過程、用戶信息以及提示詞修改過程進行展示,法官對此一步步仔細審查,并審核了案涉AI軟件的用戶協議,該用戶協議明確約定使用軟件服務生產圖片作品的資產及其權利屬于用戶。兩被告亦陳述了圖片發布及氣模裝置的建造過程,并聲稱相關發布圖片已經刪除。
原告享有AIGC作品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對提示詞的修改、通過圖片處理軟件對圖片細節調整體現了其作為作者的獨特選擇與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圖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兩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該圖片進行網絡傳播構成侵權。
判決同時指出,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應限定于該圖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僅以“愛心”為基礎進行實體建造不屬于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如此判決避免了著作權的過度保護與權利濫用,劃清了AI作品使用的界限,避免千萬用戶因AI作品侵權陷入“人人自?!钡臓顟B,不敢對AI作品進行“再創新”。
最終,常熟法院判決侵權方在其小某書賬號連續三天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AI無遠弗屆 法律立規樹標
“此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了全國第一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案,而本案是對第一案進一步的傳承與創新?!背J焓腥嗣穹ㄔ褐R產權審判庭庭長李軍點評稱,與第一案相同的是,兩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都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進行肯定;不一樣的是,本案中AI行業創作者除了在AI軟件內不斷修改提示詞外,還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設計軟件對AI生成物的具體形態進行了部分修改,使得最終呈現的作品與AI直接生成物在表達上具有足夠的差異性,法院裁判進一步強調了原告作為作者對作品的獨創性貢獻的這一事實,體現了作者為作品中的原創智慧“添磚加瓦”的貢獻。
從第一案到第二案,在承辦法官胡越看來,本案判決審慎認定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對涉人工智能領域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標桿作用和指引價值。
首先,本案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生成式AI相關的法律實踐,突出強調了AI生成內容被認定為作品的前提是應當能夠體現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更為翔實的參考依據,為數字文明時代技術倫理與法律規制提供了創新樣本。
其次,對于創作者而言,此判決是一顆“定心丸”。它明確了在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創作者對作品具有創新性設計表達的前提下,創作者對其作品擁有著作權,保障了創作者的心血不被隨意踐踏,將極大地激發創作者使用AI工具進行創新創作的積極性。
另外,本案依法認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思想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避免了著作權的過度保護與權利濫用,有利于引導其他創作者的進一步創新。在“提示詞—算法模型—生成結果—修改應用”的價值鏈條中,AI用戶從操作者升格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有利于激發創作者運用新質生產力創造更多高質量、富有創新性的作品。
最后,從產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限定為作品登記證書附件所載明的《伴心》平面美術作品,而非半個愛心的立體藝術裝置。這一判決對人工智能產業以及相關的創意產業都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在AI繪畫、設計等領域,企業和從業者能夠更加清晰地了解AI生成內容的版權界定,從而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下開展業務,推動產業健康發展。同時,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資本和人才進入這一領域,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融合代碼之智與司法之治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 孫平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本質上是技術創新與法律規則碰撞的縮影。全球范圍內,從學界到司法與執法部門,以往多持“全有或全無”的二元立場,但近年來隨著生成式AI的普及,學界與實務界開始轉向更具包容性的“光譜式”認定標準。常熟法院在本案中精準捕捉到這一轉向,將法律評價聚焦于人類在“提示詞設計—迭代調整—后期加工”全流程中的智力投入。
法院通過審查用戶協議、操作日志和創作過程,確認林某對AI生成結果具有主導性控制與個性化表達,這既避免了將AI工具等同于傳統創作工具的簡單化處理,又防止了將模型貢獻與人類貢獻混為一談的認知誤區,為界定人機協同的創作層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
本案判決更深層次意義在于映射了技術革命對生產關系的重塑。當生成式AI的創作效能以指數級上升時,人類角色正從直接創作者轉向“創作架構師”,通過策略性提示詞設計、多輪結果篩選和后期精修實現創造性控制。這種分工模式的流動性特征,要求法律放棄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機械堅持,轉而構建動態的權利分配機制。
法院在認可AI工具用戶著作權主體地位的同時,明確將保護范圍限定于平面圖片而非立體裝置,既體現了對創意表達與思想二分原則的堅守,也維護了技術工具在不同產業場景中的合理使用空間,回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生產力迭代對法律規則的重塑需求。
著作權法歷經印刷技術、數字網絡兩次信息技術革命考驗的歷史表明,法律唯有保持制度彈性才能承載技術創新。本案裁判邏輯暗含三重適應性調整:其一,承認人機協作中數字痕跡(如提示詞修改記錄)的證明效力;其二,重構獨創性判斷標準,將“智力投入密度”替代“勞動投入”作為核心指標;其三,建立梯度化保護機制,根據人機協作程度確定權利邊界。這種司法智慧的展現,不僅是對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的當代詮釋,更是對“技術中立”原則的創造性應用。
作為我國第二例AIGC著作權司法案例,本案具有重大學理和實踐意義。從著作權法維度來看,通過對創作者的實際智力投入和作品獨創性的檢驗,本案進一步厘清了在使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時,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的關鍵標準,為各地法院提供了一種可借鑒的本土樣本。從產業維度來看,其確立的“過程控制﹢結果獨創”雙重標準,為AIGC驅動的新興創意產業提供了穩定的合規預期。這將進一步激發企業與個人在AI領域的創作熱情,助推我國數字經濟與人工智能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通訊員:朱嘉誠
供稿 | 研究室
編輯 | 陳夏芝
排版 | 戴曉潔
審核 |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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