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異多年后
要求醫院返還其婚姻期間
凍存在該院的3枚囊胚
打算在其他醫院
通過移植胚胎手術懷孕生子
AI制圖/李甦歆
她有權利要回這3枚冷凍胚胎嗎?
近期,思明區法院公布了
廈門首例離異婦女起訴醫院
要求返還冷凍胚胎案
案件回顧
想取回冷凍胚胎
遭到保管醫院拒絕
劉芳(化名)與前夫王鵬(化名)結婚后一直沒有孩子。自2009年開始,劉芳多次求診于廈門某醫院(以下簡稱“甲醫院”),經取卵手術后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凍存在甲醫院。
2015年,劉芳與王鵬離婚,此后未再婚。王鵬再婚后又離婚,目前二人均為單身。2024年,年過四十的劉芳去醫院做檢查,結果顯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癥狀,目前已無法通過促排卵方式取得質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宮功能正常,具備通過輔助生殖技術自主生育的能力。
劉芳想繼續通過移植胚胎手術懷孕生子,由于之前在甲醫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所以劉芳想將冷凍胚胎取回,另找其他醫院移植,但遭到甲醫院拒絕。
甲醫院訴訟代理人表示,院方遵循國家衛健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及中華醫學會生殖分會專家共識建議保管胚胎,能夠使冷凍胚胎在公權力監管下合法合規使用,避免出現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使用行為。
法院判決
駁回個人直接占有胚胎訴求
可由指定醫療機構接收
2024年1月,遭到拒絕的劉芳將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凍存的3枚胚胎。庭審中,第三人王鵬作為胚胎另一權利人,向法院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其授權劉芳全權處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諾,不會將3枚冷凍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將來愿意共同撫養經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該案件無先例參考,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3枚冷凍胚胎源于劉芳和王鵬,二人對胚胎享有監管權和處置權,且庭審中,甲醫院也同意在劉芳提供正規醫院的接收證明后返還胚胎,故認定劉芳有權要求甲醫院返還胚胎。
但考慮到冷凍胚胎權利人承擔著合法行使胚胎的權利、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定義務,以及劉芳處于離異狀態,其移植條件需經后續醫療機構審查的情況,法院認為胚胎不宜由劉芳個人直接占有,而是應該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條件的正規醫療機構,并由醫療機構代為接收。
最終
思明區法院作出附條件返還判決
要求在劉芳提供
相關醫療機構證明7日內
甲醫院需將胚胎
返還至其指定的醫療機構
同時駁回劉芳
要求個人直接占有胚胎的訴求
有權選擇醫療機構保存
但不得用于買賣代孕等
冷凍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屬性的倫理物,應受到法律的特別尊重和特殊保護。而冷凍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權利人生育權行使的具體化,應服務于最終的生育目的。作為案涉冷凍胚胎的權利人,劉芳有權選擇冷凍胚胎保存的醫療機構并接受治療。
胚胎買賣、代孕均為違法行為。本案宣判后,思明區法院還特別向劉芳發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須遵守承諾,在行使案涉冷凍胚胎的處置權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胚胎從事買賣、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記者:洪萱茹 通訊員:思法
編輯:陳瓊 校對:劉婷婷 值班主任:陳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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