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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確規(guī)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quán)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婚姻法從1950頒布、1980年修訂、2001年修正再到2020年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歷經(jīng)70余載,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實踐中不斷發(fā)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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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幾千年來中國社會家庭生活的一個偉大變革。經(jīng)過貫徹《婚姻法》運動,廣大群眾普遍樹立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開始形成新的社會風氣。占全國人口半數(shù)的廣大婦女從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縛下獲得解放,社會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婚姻自由包括結(jié)婚與離婚兩個方面,傳統(tǒng)封建婚姻中女性沒有提出離婚的權(quán)利。
1950年婚姻法堅持絕對離婚自由的原則,構(gòu)建了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雙軌并行的離婚制度。
為進一步推動婚姻法的落實,1953年3月聲勢浩大的“貫徹婚姻法運動”在全國發(fā)起,此時出現(xiàn)了新中國第一次離婚高潮。據(jù)統(tǒng)計,1953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高達117萬件,而當時的全國人口只有4億左右。1951年到1956年,全國大約有600萬對夫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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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姻法的實踐,也有不和諧音。
1955年,河北省邯鄲地委會張先民要和他肥鄉(xiāng)原籍老婆韓巧鳳離婚(肥鄉(xiāng)是邯鄲地委領(lǐng)導(dǎo)下的一個縣)。
他沒有經(jīng)過任何法律程序,只給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去了一封密信,法院就宣告判決離婚——雖然被告韓巧鳳堅決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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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封密信是這樣寫的:
“……我準備離婚,請你給我?guī)兔ΑN业囊庖?,你接信后,不要告訴任何人,你親自給我辦一下。城附近有親戚,說出會給我造成困難,給你也會增加一些麻煩,你說是嗎?在必要時,你要采取‘果斷’、‘迅速’的辦法,不要拖長時間。我的意見,你頭天晚上到我家動員一下,第二天,你辦個手續(xù)給我送去……”
現(xiàn)有資料我沒有查到張先民的身份,從這封信來看,估計官職不低,因為敢對一個法院院長這樣發(fā)號施令,當然不是普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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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笑的在后面。
肥鄉(xiāng)縣人民法院收信人接到這封緊急密信后,就迅速到了張先民的家里東營村,找到韓巧鳳,動員她離婚,韓堅決不同意,收信人就“迅速”、“果斷”地于1955年12月判決離婚,小孩暫歸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付給十元,后改判為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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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里是自愿離婚,分明是包辦離婚啊。
1956年8月17日《光明日報》登載了“在卷宗里發(fā)現(xiàn)的一封奇怪的信”,披露了這起奇怪的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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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的同志看了上述這條新聞后,并沒有引起注意,覺得這是個“小事”,不算什么。
曾擔任彭真的秘書,并且長期在北京市委工作,后來晉升為北京市委常委以及北京市宣傳部部長的李琪,在1956年11月6日《人民日報》發(fā)表了《為健全我國人民民主法制而斗爭》一文指出:
張先民濫用權(quán)威,審判員徇情賣法,這還是“小事”嗎?國家法律是允許離婚的,為什么不正式起訴?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難道因為我們是黨和國家的干部,就可以成為高踞人民之上的“特殊人物”而不遵守國家的法律嗎?而法院也就可以作出非法的判決嗎?很清楚地,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公民的權(quán)利受到充分的保護,是決不可能的。我認為要健全我們國家的法制,確立我國嚴格的法治精神,就必須從認真揭露和處理這些“小事”做起,并廣為宣傳,使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清楚地了解到,即使是這些“小事”,國家也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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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文匯報》上發(fā)表了一篇名為《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的文章,這篇文章主要批判當時擔任北京市副市長的吳晗。這篇文章發(fā)表后,北京市委也召開了相關(guān)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北京市委不得不對吳晗展開了批判,不過,北京市委也表述了自己的觀點,那就是希望僅僅在學術(shù)方面批判,同時,作為負責北京市委宣傳工作的干部,李琪也發(fā)表了一篇文章,解釋了《海瑞罷官》劇本的寫作以及排練經(jīng)過。然而,北京市委的觀點卻受到了錯誤批判,在這種背景下,李琪也被公開點名批評,尤其是戚本禹在《紅旗》雜志上公開批評李琪,使得李琪被“打倒”,不僅被暫停了工作,而且受到無休止地批斗。
1966年7月10日,李琪不堪受辱,選擇自殺,結(jié)束了在自己的生命,年僅52歲。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李琪獲得平反,恢復(fù)了一切名譽。
2025年4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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