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王先生在煤礦巷道中打鉆施工時胳膊被鉆機擰斷,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勞動仲裁認定企業需支付王先生工傷補助金37萬余元。然而,煤礦卻遲遲不支付,法院查封了等值的800噸煤,因故拍賣遲遲未進行。
認定工傷:
男子礦井中維修巷道時受傷被認定工傷,勞動仲裁裁定補助37萬
王先生是河南省禹州市人,受傷時是禹州市神后鎮白峪村的河南平禹新明煤業有限公司工人。日前,王先生妻子吳女士向記者介紹了事發經過。
“他是做巷道維修工作的。”吳女士介紹,丈夫于2022年3月應聘到該煤礦上班,2022年5月9日凌晨4時30分左右,王先生在礦井下風巷打錨索,手扶錨索托盤過程中,左胳膊被鉆機擰傷,當地醫院診斷為左尺橈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
吳女士稱,隨后,他們申請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2023年5月,禹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工傷認定,認為王先生所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2023年7月,許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王先生為八級傷殘。
吳女士介紹,2023年8月,他們向禹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工傷待遇爭議申請仲裁,禹州市勞動仲裁委認定:申請人應當享受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因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參加工傷保險,根據規定,申請人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被申請人承擔支付。最終裁決,涉事煤礦支付王先生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370334.33元,由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與被申請人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執行遇阻:
煤礦未支付工傷補助金,法院查封其800噸煤拍賣受阻
“拿到仲裁裁決后,煤礦也沒有上訴。”吳女士說,但裁決生效后,煤礦卻遲遲不予支付補助金,無奈之下,他們向當地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然而,令王先生和吳女士沒想到的是,即便在法院參與的情況下,事情依然沒能妥善解決。
吳女士說,在多方協調無果的情況下,禹州市人民法院曾將涉事煤礦的800噸煤進行扣押,“說是這些煤價值37萬,拍賣了以后可以償還我們的錢。”吳女士說,雖然法院曾到現場取樣對查封煤炭進行發熱量測試,但最終卻未能順利評估價值拍賣。
吳女士說,在與煤礦方的多次交涉中,她被告知,涉事煤礦曾在其丈夫受傷后進行轉手,雖然現在還叫平禹新明煤業有限公司,但已經不是原來的老板,“他們就算是轉賣,也不可能光賣礦上的資產,不管債務吧。”
吳女士認為,即便煤礦曾被倒手,但債權債務也應被一并轉讓,所以現在的老板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法院拍賣還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她曾向法院及涉事煤礦提出拉走800噸煤自行處理,卻遭到礦上拒絕。
吳女士向記者提供了兩份法院的調查筆錄,其中一份中,煤礦方董姓負責人曾告訴法院工作人員,被查封的煤在此前就已被當地另一個法院查封,在這樣的情況下,禹州法院拉走拍賣是不妥的。而且,礦方從前任接手后,相關賬目一直在清算中,在未清算結束之前,無法恢復生產,對于相關糾紛,股東們正在協商之中。
吳女士表示,在維權過程中,2024年上半年煤礦的營業執照也曾被查封,“當時礦上很著急,就主動找我協商。”吳女士說,2024年7月,在對方的保證下,她曾與對方簽下和解協議,煤礦方自2024年9月15日開始,每月15日之前必須付給乙方(吳女士)3萬元,直至所欠乙方37萬元欠款全部付完為止。若被執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申請執行人有權按照原判決書恢復執行,且每月按所欠總金額的3%違約金償還給乙方。
“他們把我騙了。和解協議簽了以后,煤礦解封了,但礦上就給了3個月,就再也不給了。”吳女士說。
煤礦負責人:
新老板接手煤礦并未承接債務,會在煤礦情況好轉后履行補助
那么,煤礦方究竟該不該支付這筆錢,又為什么在曾經簽下和解協議支付3個月后再次毀約?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了涉事煤礦的負責人董先生。
“他受傷時的那個老板已經走了,說實話我們是在給他幫忙的。”說起此事,董先生認為該筆債務本不屬于煤礦現任老板,他表示,他們從之前的老板手中接過煤礦,但此前老板欠下很多錢,他們并沒有承接債務,其中關系復雜。
“礦上是出于人道主義幫忙,此前曾簽過協議每月支付補助,但現在煤炭銷售非常差,礦上基本快停產了,現在困難得不行。”董先生稱,即便如此,礦上也并不是不認這筆賬,要先保證礦上正常運轉,等礦上經營情況好了以后,繼續履約。
對于前后老板倒手煤礦資產和債務的交接問題,董先生稱,王先生此前是在一個工隊干活,出事后那個工隊早已離開,未留下任何資產,所以當前的老板不承擔此前的債務。
禹州市人民法院負責該案執行的蘇法官表示,因為記者并非案件當事人,她不便介紹相關案件情況,但蘇法官也確認曾查封800噸煤。對于煤礦負責人所述的債權債務交接問題,這位法官也稱,涉事煤礦確實存在中間轉讓的情況。
律師說法:
煤礦方現老板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煤礦方關于他們從前任煤礦老板手里接收煤礦卻未接收債權債務的說法缺乏法律依據。”就此,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民法典》規定,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煤礦雖轉手,但仍為同一法人主體,不能以未接收債務為由逃避責任,王先生工傷賠償債務應隨煤礦轉讓一并轉移,現任老板需承擔賠償責任。
付建認為,煤礦以煤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賬目清算未完成等理由阻礙法院拍賣,需要核查是否是真實情況,若情況為假,故意拖延履行,則屬于妨礙司法執行的不當行為。
付建表示,煤礦與吳女士簽訂和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效力,煤礦不按協議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付款義務。煤礦違反和解協議,王先生可依據協議約定,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要求法院繼續推進執行程序,包括對查封800噸煤的處理,督促煤礦履行賠償義務。
付建建議,當事人也可以追查其他財產線索,一有線索可以立刻告知執行法院,將其查封凍結,保護當事人權益。如果通過工商登記查詢煤礦的股東信息、出資情況,先前老板存在抽逃出資或者出資不實等情形,而且煤礦如今資不抵債的,王先生還有權要求之前的老板承擔連帶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何南編輯 榮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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