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閱讀《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與被告資格問題之探討(上)》
法釋〔2024〕8號文件,其中第一款規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強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未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不明確的,可以以現有證據初步證明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且能夠確定適格被告的,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絕變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依職權調查后,仍不能確定適格被告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視情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調查并裁定中止訴訟。”
對于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房屋拆除以后,沒有任何政府機關承認強拆的事實。
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到的材料,確認征收的實際實施主體或者依據強拆的視頻體現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出現在現場等,可以初步證明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
如果被告行政機關以原告的證據不能夠精準鎖定該強制拆除的主體。原告作為老百姓可以以該解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不能查明適格被告的,法院有義務裁定中止訴訟,移送行政機關確認適格的被告。
律師建議:在房屋遭受強拆的時候,應當盡量通過報警、拍攝精準的強拆視頻鎖定被告,然后盡快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可能會因為與政府的長期的談判,從而使得起訴期限超期,損害自身的訴訟權利。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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