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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張志強與李麗芳為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張宇、張軒、張陽、張萱。張萱于2003 年 4 月 21 日去世,李麗芳于 2009 年 7 月 4 日去世,張志強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去世 。蘇悅為張萱之女 。
(二)房產及財產背景
房產:一號房屋(建筑面積38.3 平方米)、二號房屋(95.4 平方米)系張志強與李麗芳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張志強名下 。一號房屋現由張宇出租,月租金 4500 元由張宇收取;二號房屋由張軒居住使用 。
財產:張志強去世后,喪葬費、撫恤金共計343,398 元由張軒領取 。原告蘇悅主張被繼承人有現金遺產 543,398 元,但未提交充分證據 。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蘇悅向法院請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張志強、李麗芳的現金遺產543,398 元,自己與三被告共同繼承,占 25% 份額;判令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自己與三被告共同繼承,要求三被告對自己 25% 份額進行折價補償;判令一號房屋自被繼承人去世后產生的房租(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由自己與三被告共同繼承,占 25% 份額 。理由是自己作為張萱之女,對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 。
被告回應:
張宇辯稱父母生前將一房屋給自己,房本已交付,購房款自己出資,雖未辦理贈與手續,但家人都知曉。稱老人喪葬費及撫恤金在張軒處。
張軒辯稱張志強的撫恤金及喪葬費不屬于遺產。因自己在二號房屋長期居住,愿拿出20 萬元補貼其他繼承人 。自 2013 年開始照顧張志強,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分割遺產時應多分,蘇悅應少分或不分 。不認可張宇購房出資說法,主張自己對二號房屋有居住使用權 。
張陽辯稱同意按每人25% 比例分割遺產,自己也盡了贍養義務 。知道父母把一號房屋給張宇出租補貼家用,但不清楚購房時張宇出資情況 。稱老人撫恤金及喪葬費在張軒手中 。
(四)證據交換與質證
房屋產權證據:各方確認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為張志強與李麗芳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張志強名下。張宇稱房屋已被贈與自己且自己出資購房,但未提交證據,蘇悅、張軒不認可贈與及出資說法,張陽不認可出資說法。
贍養義務證據:張軒稱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張陽稱自己也盡贍養義務,蘇悅未提及贍養相關情況。張志強生前最后8 年與張軒共同生活 。
財產證據:各方確認張志強喪葬費、撫恤金共343,398 元由張軒領取 。庭審中確定兩套房屋總價值 1300 萬元 。蘇悅主張 543,398 元現金遺產,但無充分證據 。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蘇悅要求分割現金遺產、房屋遺產及房屋租金,各占25% 份額 。
(二)被告訴求
張宇主張一號房屋歸自己,張軒主張多分遺產且對二號房屋有居住使用權,張陽主張按比例分割遺產。
(三)爭議核心
遺產范圍確定,是否存在543,398 元現金遺產。
一號房屋是否已贈與張宇,購房出資情況認定。
各繼承人應得遺產份額確定,贍養義務履行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撫恤金、喪葬費及房屋租金如何分配。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張宇繼承所有;張宇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張陽房屋折價款47.4 萬元。
二號房屋歸張軒繼承所有;張軒在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蘇悅房屋折價款260 萬元,給付張陽房屋折價款 270.6 萬元。
駁回蘇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房屋產權證據:張宇關于房屋贈與及出資的主張因缺乏證據支撐,未被法院采信。房屋登記信息明確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后續遺產分割奠定基礎。
贍養義務證據:張志強生前與張軒長期共同居住生活,這一事實在認定贍養義務履行程度上具有重要作用。張陽雖稱盡贍養義務,但缺乏具體證據及突出表現。
財產證據:蘇悅主張現金遺產無充分證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而對于喪葬費、撫恤金及房屋租金,雖不屬于遺產,但因其具有財產屬性,法院依據相關原則進行分配。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權平等、法定繼承順序、代位繼承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規定。如被繼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等繼承遺產,但對盡主要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
(三)遺產分配深度分析
房屋產權及遺產范圍: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張志強、李麗芳去世后成為遺產。因張軒與張志強共同生活,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故在遺產分割時予以多分;蘇悅雖為代位繼承人,但未盡贍養義務,予以少分。法院據此確定張軒繼承30%、蘇悅繼承 20%、張陽、張宇各自繼承 25% 的比例 。
其他財產分配:撫恤金、喪葬費及房屋租金,雖非遺產,但按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考慮蘇悅未盡贍養義務且在遺產分割時已考慮其代位繼承權,在分配這些財產時不再給予其份額。對于房屋折價款及其他財產分配,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對財產的處理意見、支付情況和遺產分割比例進行確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證據收集務必全面且精準。對于房屋產權變更,贈與協議、出資憑證等證據不可或缺;對于贍養義務履行,日常照顧記錄、費用支出憑證等能有力支撐主張。同時,要對證據進行系統整理,形成清晰的證據鏈條,以便在訴訟中有效運用。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是勝訴的關鍵。在判斷遺產范圍、繼承方式、分配比例等問題上,需精準把握法律條文含義。例如,明確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遺產與非遺產財產的分配原則等。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復雜家庭關系和諸多細節。要關注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安排、贍養方式、經濟支持等細節;重視法律程序中的證據提交、主張闡述等環節。本案中,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居住情況、贍養義務履行程度、財產主張的證據支撐等細節,都對遺產分配產生重要影響,需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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