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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老一輩:趙振國與孫婉清是原配夫妻,婚后育有趙悅寧、趙啟軒兩個子女。孫婉清于1994年2月7日離世。2004年1月20日,趙振國與周玉琴再婚,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趙振國和周玉琴開始分居。趙振國于2021年6月20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他離世。
(二)房產及財產情況
房產情況: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是趙振國單位的福利分房,2002年趙振國出資購買,2004年登記在趙振國名下。購買此房時,享受了趙振國43年工齡以及孫婉清27年工齡的優惠。目前該住房可辦理繼承,但不能上市交易。
(三)各方陳述
原告方:趙悅寧起訴要求法院判定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并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趙悅寧稱,趙振國有遺囑,一號房屋應由自己繼承。2004年1月13日,趙振國與周玉琴簽過婚前《協議書》,約定各自住房自行分配,男方去世早于女方時,女方有居住權但無繼承權。2007年12月31日,趙振國手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趙悅寧繼承,周玉琴可居住至去世。2008年1月18日,趙振國留下公證《遺囑》,表明一號房屋留給趙悅寧個人,周玉琴有居住權。2016年10月16日,趙振國與周玉琴簽署《雙方分手協議書》,約定分手(離婚)并給予周玉琴10萬元,此后無經濟關系。2018年8月13日,趙振國再次手書《遺囑》,確認一號房屋由趙悅寧所有,周玉琴已離婚無居住權。趙悅寧還表示自己負責了父親的生活起居和養老送終。
被告方:趙啟軒不同意趙悅寧的訴求。他懷疑2018年遺囑的真實性,認為房子是福利分房,母親在世且是單位職工,自己在部隊服役,房屋應有母親和自己的份額。趙悅寧強行裝修侵犯其權益。周玉琴表示,在趙悅寧和趙啟軒都認可協議書的情況下,不參與本案爭議房屋的分割。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趙悅寧要求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依據是被繼承人趙振國的遺囑。
(二)被告訴求
被告趙啟軒不認可原告主張,認為房屋有自己和母親份額,懷疑2018年遺囑真實性,要求趙悅寧返還部分款項。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性質及繼承方式。
三、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歸趙悅寧繼承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房屋性質證據:一號房屋雖使用了孫婉清工齡折扣優惠,但在其去世后由趙振國出資購買并登記在趙振國名下,可認定為趙振國個人財產。不過孫婉清工齡折扣優惠對應的財產性價值應作為其遺產,因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且趙啟軒本案中不主張,故本案未處理。
遺囑證據:趙悅寧提交三份趙振國訂立的遺囑,趙啟軒雖不認可但未提供充分反證,也不申請筆跡鑒定。因遺囑訂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認定2008年的公證遺囑有效。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遺囑效力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遺囑的效力至關重要。主張按遺囑繼承的一方,需確保遺囑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原告提交多份遺囑,其中公證遺囑在法律上具有較高效力,被告雖質疑但無法推翻,為原告勝訴奠定基礎。
(二)充分舉證
無論是主張權利還是反駁對方訴求,都要有充分證據支撐。在遺囑方面,因被告未舉證反駁,使得原告主張得以支持。所以,收集和整理有效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是勝訴關鍵。
(三)關注法律適用
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可能不同,本案涉及的遺囑訂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需適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準確把握法律適用,才能正確運用法律條文支持自己的主張,這要求律師和當事人對法律變化有清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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