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新規”實施后能否繼續開展24以上業務?本次調研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聯合擔保模式、傭金制、增值權益/保險包、流量分發、客群遷移、小貸兜底等......
“利好頭部助貸,高定價資產問題也不大,積極整改,出路很多”,這是目前行業的普遍看法。
一、助貸新規利好頭部助貸平臺
4月1日發布的“助貸新規”——《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明確了“互聯網助貸”屬于互聯網貸款,給予了助貸業務的肯定和未來展業方向。
像我們之前統計過的第一、第二梯隊的助貸平臺,他們主要助貸資產的“加權平均定價”早已回落到年化24以內,僅有少量助貸平臺存在“雙融擔模式”或者“聯合擔保模式”,少量高定價資產也是通過對外導流,獲取收益分成。
此外頭部助貸平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早已與金融機構建立及時響應機制,處理客訴一鍵直達。
參考某商業銀行對助貸平臺的分層分類管理,部分平臺的規模可能有變化,但整體分類沒有太多變化。
行業分化發展,第一、第二梯隊的頭部助貸平臺利好,第三、第四梯隊的中部助貸平臺調整追趕。
二、雙融擔模式需要調整
2023-2024年行業內爆發式增長的高定價雙融擔助貸業務,此類“雙融擔模式”被詬病“收費不透明、變相36%”,助貸新規影響的主要是這一業務模式或需調整。
第一家擔保/保險公司收取綜合融資成本24以內的擔保費用,第二家擔保公司收取綜合定價24以上36%以內的費用。這個模式中第一家增信機構可以是擔保公司也可以是保險公司。具體模式如下圖。
常見雙融擔模式
這種「雙融擔」背后的存在的邏輯是什么?
1、這個之前很多商業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統計和上報綜合融資成本時,僅計算第一家擔保公司的收取的擔保費用,不計算第二家擔保公司的咨詢費、顧問費。
這樣操作,是為了規避24以上定價展業風險,即使客戶投訴高額息費水平或者第二家擔保公司存在的咨詢費、顧問費,很多機構也可以解釋不知情。
2、此外,這種“雙融擔模式”的會計處理方式有利于擔保公司提前確認收入。
第二家擔保公司可以通過咨詢費、顧問費直接計入收入,而不用像第一家擔保公司一樣確認擔保收入的同時還需要按照擔保費收入的50%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余額1%計提擔保賠償準備金。
行業現狀:
(1)2019年至2021年,個人消費貸業務“雙融擔”模式已經在業內小范圍流行;
(2)2022年當年多家消費金融公司收到指導,要求6月末實現利率24%以上貸款清零,促使了24%以上業務模式轉型;
(3)2023年至2024年,24%以上高定價的 “雙融擔”模式個人消費貸業務得到快速發展。這次新規對此進行規范,有利于金融機構發展消費金融、助力提振消費。
新規要求:增信費用全部計入綜合融資成本,不得收取咨詢費、顧問費。
按照《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金規〔2025〕9號),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還有一種『雙融擔』模式,只是用來做斷直聯的,和上面這種有區別。
下一步怎么辦?
今年10月1日開始,按照新規,第二家融擔公司將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但是擔保公司僅收取擔保費還是合規的,類似“18+18“或者”24以內+12”的收費模式也是業內溝通可行的展業方式。
助貸業務中24%以內利息費用由金融機構收取,剩余的12%或者18%以內的費用,由僅由一家擔保或者保險公司收取、或者兩家擔保公司共同收取擔保費。
注意新模式里沒有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且對客明示所有費用(年化綜合融資成本),24以上資產或可繼續展業。
三、“聯合擔保模式”或繼續可行
聯合擔保模式,主要用于斷直連,經與多家機構溝通還是可以繼續展業的。
第一家擔保/公司,為借款人的本筆借款提供20%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償還的連帶責任擔保服務,第二家擔保公司,為借款人的本筆借款提供80%以內的本金和利息償還的連帶責任擔保服務。
具體模式如下圖。
聯合擔保「雙融擔」模式
“斷直連”是什么?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等全流程,《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要求2023年6月30前,完成“斷直連”整改工作。
目前行業內斷直連的模式除了通過“百行/樸道”等持牌征信機構外,更多的中小助貸平臺是通過內部關聯擔保+外部擔保進行“聯合擔保”的斷直連模式,來降低資本占用和優化征信成本。
因為內部融擔公司可以通過少量提供擔保的方式,合法合規的接觸借款人信息,并與金融機構進行征信字段交互。
通常實際業務中,第一家擔保/公司是助貸平臺的內部關聯擔保公司,為借款人的本筆借款提供20%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償還的連帶責任擔保服務,并且向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的各類征信字段;
第二家擔保公司是外部擔保公司,為借款人的本筆借款提供80%以內的本金和利息償還的連帶責任擔保服務。
“聯合擔保”模式,逐步代替不透明的“雙融擔”或是未來方向。
兩家擔保公司同時提供擔保,并且按比例收取擔保費,不收取咨詢、顧問服務費。
這個模式目前在上海等地若干頭部和中部助貸平臺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中,已經逐步實施。
四、開啟“傭金制”——從收息費向收傭金轉型
助貸業務或許該回歸本源,助貸、助貸,應該是幫助客戶貸款,服務客戶。長期以來互聯網助貸業務是服務銀行為主,服務客戶偏弱;互聯網助貸賺取的主要是息差,而不是傭金。
1、布局線下助貸業務收取“傭金”,探索線上助貸業務“傭金制”
已有多家助貸平臺積極布局線下助貸業務,從向客戶收取息費,向收取傭金轉型。舉例,某兩家頭部助貸平臺的線下團隊早已過千人,向客戶收取傭金,是行業常規做法。
線上助貸業務收取傭金,也是合理的,展業方式包括“前置收費”和“后置收費”等,行業內正在小規模嘗試中。
2、增值權益/保險包等真材實料的服務
某頭部助貸平臺,一直收取權益包、保險傭金等費用,并且通過電商平臺等業務獲取其他業務收入,值得行業學習。
具體展業方式:助貸平臺通過旗下關聯的“保險經紀公司”向借款人推薦某某財產保險的產品,很多借款人為了獲取更好更快的借款體驗會選擇購買,購買后將會獲得助貸平臺贈送的“借款優先審批”、“綠色通道 最快3分鐘到賬”,助貸平臺從中獲取保險傭金收入。
助貸新規,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但是擔保公司收取擔保費,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經紀公司收取傭金費等未必禁止。
五、分潤轉流量分發,加大導流業務
按照助貸新規,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監測評估不同產品的成本費用控制指標和風險調整后收益指標,合理考核績效,對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不到位、相關指標不合理等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風險后收益,即扣除分潤/導流費用、風險等剛性成本后的批次放款收益(Take Rate\ROA),一直是助貸業務合作中的關鍵指標。
它既是金融機構評估某個項目盈利高低的指標,也是助貸平臺進行流量分發的關鍵因子。當前與頭部助貸機構合作,調研的幾家金融機構的風險后收益普遍在IRR 4%/5%以上,個別項目可以達到8%以上。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
當前行業內的分潤模式有兩種:
第一種,通常是按實收息費的3:7左右進行分成,助貸平臺收取實收息費的30%左右的合作流量費用,商業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收取70%左右。
當然分成比例不是一成不變的,存在多種與風險掛鉤的差異化分潤方案,舉例某頭部助貸平臺的優質和次級流量的分潤比例分別是30%和10%。
不同分潤方案可以設置不同的風險閾值,舉例某大學生客群為主的千億平臺某一年因為高估自己的風控能力,合作資產風險超過閾值,后期補了很多費用給金融機構。
另一種是限額擔保模式(消金和民營銀行為主),形式上是以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用提供有限擔保,實質上助貸平臺以擔保費+分潤服務費作為賠付上限。
目前分潤業務正在積極向導流業務轉型。
轉型舉例1:純導流收費
某助貸巨頭業務主要包括:分潤助貸、擔保增信,其中占比最高的是分潤模式下的助貸業務,按照實收息費的30-32.5%比例進行分潤,對應資產風險水平大約5-6%;但是高風險的次級客群的助貸業務,作為導流業務,僅僅按照放款額收取CPS 1.3-1.5%左右的分潤費用,當然對應的資產風險水平略高,年化風險預計9-10%+。
轉型舉例2:拆分部分作為導流費用
某電商平臺相關的頭部助貸平臺,將分潤助貸業務中分潤費用,拆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分潤費用,金融機構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另一部分作為純導流獲客費用,直接在放款時按照客戶或者借據進行期初一次性收取固定金額。
這樣就不是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不用參考貸款本金收回進度進行支付。
六、客群遷移,優化資產組合
助貸新規發布前,已經有頭部助貸平臺積極進行轉向24%以內定價,進行了客群遷移,優化了資產組合。
以上海某上市頭部助貸平臺的客群遷移為例,2018-2024年不同信用等級的交易量占比變化(信用等級為評分,I級風險最低,7級風險最高),見下圖。
可以明顯看出,近7年,這家助貸平臺已經從高定價次級客群為主,遷移至優質評級1級的客群為主,定價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下降。
最后,“半年緩沖期”——積極整改
助貸新規發布了,各家合規整改又要開始動起來了。幾點小結,(1) 24以上業務未被禁止,或仍然存在一定展業空間,舉例“聯合擔保”模式還可以展業,(2)助貸業務回歸本源,探索從收息費到收“傭金”,(3)分潤業務正在積極向導流業務轉型,有的按照純導流,有的拆分部分的分潤費用作為導流費用等;(4)新規未明確禁止權益包/保險包等收費,但此類收費需要明示,(5)進行客群和定價遷移,優化資產組合,(6)新規不適用小貸公司,小貸公司或可用于24以上業務兜底放款。
距離新規的施行日期2025年10月1日,還有6個月的緩沖期,這段時間各家助貸平臺和金融機構正好可以進行積極整改。按照提振消費專項行動的工作要求,規范發展消費金融、助力提振消費,做好自己在行業變遷中的角色。
本文為“助貸新規”出臺后,作者經行業調研和內部溝通后梳理的觀點,由禾金財經整合后發布,旨在與大家交流討論。作者系行業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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