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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1 日 8 時許,孝義公安交警在 340 國道 859 公里 300 米處開展酒醉駕查處行動。期間,對號牌為晉 J**** 的輕型多用途貨車進行例行檢查時,民警發現駕駛人張某身上有明顯酒氣,且無法出示相關證件。
民警立即要求張某下車接受檢查,并對其進行酒精含量吹氣檢測。經檢測,張某體內酒精含量為 62.9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經系統查詢,張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涉嫌無證駕駛,民警依法傳喚其到詢問室接受進一步調查。
張某交代,2014 年 2 月 16 日、2016 年 4 月 7 日,他曾因無證駕駛被處罰。 2021 年 11 月 7 日,他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處以 2000 元罰款,拘留 20 天。 目前,張某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明知無證不能開車,為圖方便,他酒后依然冒險駕車上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對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 動車兩項違法行為,合并 處以罰款 3000 元、行政拘留 10 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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