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孫某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向網絡女主播打賞657萬余元。妻子湯某稱,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女主播,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湯某將女主播和直播平臺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向她返還328萬余元。
4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3月25日,山東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一審駁回了湯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妻子起訴:
丈夫打賞女主播657萬
起訴主播和平臺返還328萬
湯某與孫某于1992年5月登記結婚。湯某起訴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于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間,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向網絡主播周某打賞657萬余元。日常,周某稱呼孫某為相公,周某這一行為顯屬不當,有違公序良俗。她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否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湯某訴稱,周某接受孫某打賞金額高達657萬余元,這一金額遠遠超過了正常的范疇,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周某理應返還。某公司作為平臺的運營方,與周某的行為密不可分,應當承擔共同返還的責任。因此,湯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周某、平臺公司共同向她返還328萬余元。
周某辯稱:本案案由不應是贈與合同糾紛,而應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網絡直播服務行為的主要運營模式是通過用戶打賞獲取服務報酬,用戶自行打賞屬于非強制性的對價支付,打賞后可以從中獲得某種精神滿足,其行為是消費行為。打賞人和平臺直接構成互聯網經濟中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因此不是贈與關系。她和孫某之間沒有不正當的行為。
另外,平臺公司辯稱,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依法運營和管理平臺,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返還義務或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
獲得精神上的愉悅和滿足
系個人的消費行為,駁回訴訟請求
“公司是視頻平臺服務提供者,對其網站運營、用戶個人服務、直播服務提供技術和人力支持。孫某在平臺觀看直播,系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和消費者,其在平臺充值,旨在平臺上自主選擇兌換可享有的一系列服務,并根據自己的認知與滿意度兌換虛擬禮物向主播打賞,從中獲取某種精神滿足和愉悅,這種交易模式與傳統的演藝模式不同,但并無本質區別。”因此,法院審理認為,孫某與被告之間系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孫某的打賞行為應理解為一種消費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孫某與網絡直播平臺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其充值、打賞屬于網絡消費行為,每次充值均系一次獨立的消費,且充值、打賞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不定額的,不應累計評價。
孫某在充值時需要閱讀并同意《充值協議》,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充值后,不支持退款或反向兌換為人民幣,公司已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網絡服務,孫某通過打賞亦獲得了對價的服務,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某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不能苛責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受服務購買人支付的充值款項時負有審查購買者婚姻狀況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義務,故湯某要求公司承擔返還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孫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應有清醒的認知,其按照自主意愿給周某的直播表演進行打賞并以此獲得精神上的愉悅和滿足,系其個人的消費行為,在表演、打賞結束后視為對價已支付,消費行為已完畢。綜合考慮孫某的充值次數、單筆充值金額、持續周期、打賞次數等多方面因素及湯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認定孫某的充值打賞行為系超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范圍的無權處分行為,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孫某與周某之間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對于湯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責編 高升祥
(來源:紅星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