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訊問的錄音、錄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訊問的錄音、錄像】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建立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制度的規定。
本條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為查明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審訊活動,是重要的偵查措施。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其有無犯罪行為、具體的犯罪情節、發現新的線索,訊問筆錄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是否合法,直接關系到由此取得的口供是否真實、準確、有效。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12月下發了《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訊問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目前司法實踐的做法是,對職務犯罪訊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對非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的偵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像也逐漸被運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為進一步推進司法公正,保證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訴訟程序合法,對司法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增設了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進一步規范了偵查訊問工作,有利于保證訊問活動依法進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固定和保存證據,防止被告人在庭審時翻供,甚至誣告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對偵查人員自身也是一種保護。同時,這一規定也將為新設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服務,提供訊問過程是否合法的證明材料。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范圍規定。本款包括兩個內容:第一,對一般的犯罪案件,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是否要錄音或者錄像,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這項制度推行之初錄音錄像設備需要投入,對于經濟尚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確實還存在一定困難,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第二,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求必須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是指案情復雜、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如人數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集團犯罪案件等。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12月下發了《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實踐中,訊問職務犯罪案件嫌疑人應當遵守這一規定。
第二款是關于錄音錄像要求的規定。按照本款的規定,錄音或者錄像應當符合兩個要求:一是全程進行,二是保持完整。全程、完整是錄音錄像制度發揮其作用的前提。如果不能保證全程錄音錄像,錄制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時間完全由偵查人員自由掌握,錄音錄像就不能發揮證明作用。“全程”一般應是從犯罪嫌疑人進入訊問場所到結束訊問離開訊問場所的過程。“保持完整”從偵查人員發現承辦的案件屬于本條規定的錄音錄像范圍,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開始,到案件偵查結束的每一次訊問都要錄音或者錄像,要完整、不間斷地記錄每一次訊問過程,不可作剪接、刪改。
應當注意的是,由于錄音錄像資料形象逼真,很容易使審判人員形成內心的確信,而忽略了對供述自愿性和可靠性的審查。因此,在辦案中當被告人的當庭陳述與錄音錄像不一致并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時,不能僅僅因為錄音錄像呈現被告人曾經在庭前作過有罪供述就否定其在法庭上的辯解,要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進行認真審查,綜合全案情況,正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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