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在醫美行業繁華的背后,“黑醫美”悄然而至,成為行業“毒瘤”,讓“美”蒙塵。
案情介紹
2022年,徐某在經營美容店期間與李某合作注射除皺針等美容項目。雙方約定由徐某招攬顧客、提供場所,李某提供產品、實際操作,平分美容項目營業額。徐某明知被害人印某系過敏體質,仍按照李某的要求為印某雙眼下眼瞼部涂抹含有利多卡因的麻舒痛乳膏。約三十分鐘后,李某在未了解印某身體狀況情況下,兩次使用微型針頭將含有利多卡因的除皺產品注射進印某左下眼瞼。隨即,印某出現咳嗽、干嘔癥狀,繼而大小便失禁、全身皮膚發紫直至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美容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李某、徐某無醫師資格。經揚中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注射除皺行為屬于“醫療美容行為”。經鑒定,印某系外敷、皮下注射利多卡因致過敏性休克死亡。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徐某均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徐某明知被害人系過敏體質而在李某的安排下外敷含有利多卡因的乳膏,李某在對被害人注射含有利多卡因的美容產品前未問詢其過敏體質等健康情況而徑行操作。二人直接忽略過敏體質不適宜醫療美容問題,采取侵入式手段進行醫療美容,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對李某、徐某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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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醫療美容時要選擇正規機構、咨詢正規醫生,使用正規產品。合法的醫美機構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有正規的進貨渠道、清晰的產品標識,正規的批準文號。合法的醫美機構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診療科目包含醫療美容科,執業醫師具備《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消費者可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查詢商家資質、執業醫師資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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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手術前充分了解將要實施的醫療美容手術措施、醫療風險,與醫生詳細溝通,告知自身身體狀況、過敏史、手術史、醫療美容史等,并謹慎選擇醫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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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虛假宣傳以及夸大功效、販賣“容貌焦慮”的誘導性宣傳,擦亮眼睛,識清辨明,避免陷入“黑醫美”陷阱。
*圖片源于網絡
供稿 季聰聰
編輯 盧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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