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4月8日,廣東省佛山市總工會發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提醒佛山市各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
提示函要求,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提示函要求,用人單位要落實勞動者休息制度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期間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鼓勵帶薪年休假與小長假連休,實現彈性錯峰休假,促進職工錯峰出行、充分休息。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統籌安排休假的單位(如醫療、公共服務等行業),應通過輪班調休、分段休假等方式保障職工權益,并做好休假人員工作銜接,確保服務不斷檔。同時,要落實未休息休假補償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提示函指出,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據職權對用人單位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也將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黃細英)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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