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4月2日上午,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專題新聞發布會。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為督促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維護群眾飲食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將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單獨立法,制定出臺《規定》。
《規定》共27條,對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責任分配、風險防控機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強化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在確定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企業;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須按要求查驗所訂購食品。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明確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同時,考慮到學校、幼兒園的特殊性,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規章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明確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要求的,應當從重處理。
完善各相關主體協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工作機制
規章要求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規定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各相關主體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并按照規定報告。
《規定》正式實施后,市場監管部門將如何做好銜接和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
《規定》正式實施后,我們將督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對新規的指導,加強與日常監管工作銜接,切實抓好落實,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一是加強分類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特別是新規增加的中央廚房、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連鎖銷售企業總部等,要依法配齊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要結合已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深度嵌入日常管理;要結合經營業態、規模大小、食品類別,建立完善符合企業實際的風險管控清單;要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切實提高履職能力。
二是嚴格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重點檢查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況,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等內容。按照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考并督促整改,確保以上人員熟悉食品安全知識與法規,有效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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