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衛平教授
知名學者張衛平教授在2025年第2期《清華法學》上發表《 同案同判抑或依法裁判——基于法律體制差異的思考》一文,主張 同案同判或類案同判與我國的成文法體制不相容。張教授認為,在成文法體制下,司法原則和要求應當是依法裁判,而非同案同判或類案類判。同案同判是判例法體制的基本要求和必然結果,在判例法體制下,具有相應的正當性基礎,但在成文法體制下,不具有存在的體制基礎。在成文法體制下,司法公正實現的路徑和方法只能是依法裁判,將同案同判或類案同判作為實現法律適用統一的方法是一種誤識。
以下是對張衛平教授該篇論文的內容綜述,由“法學學術圈”采編團隊執筆歸納:
張文指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同案同判或類案同判常被視為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并在司法政策和制度建構中被積極推行。然而,這一命題在成文法體制下實際上缺乏正當性基礎。張衛平教授從法律體制的差異、同案同判的歷史與實踐、以及成文法體制的特點出發,深入分析了同案同判在成文法體制下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應的司法政策與制度調整建議。
一、同案同判的法律體制基礎
張文認為,同案同判的正當性源于判例法體制中的先例拘束原則。在判例法國家,判例作為法源,法官在裁判待決案件時必須遵循先前的判例,否則將導致司法不統一。這一原則在英美法系中被視為司法公正的核心體現。然而,在成文法體制下,法律文本才是唯一的法源,判例僅具有參考作用,而無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同案同判在成文法體制下缺乏體制基礎。
二、同案同判在成文法體制下的局限性
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依法裁判的沖突
張文指出,成文法體制的核心原則是依法裁判,即法官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然而,同案同判的推行可能導致法官在裁判時過于依賴先前判例,而非法律文本本身。這種做法不僅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還可能因先前判例的錯誤或不一致而影響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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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的實踐困境
張文認為,在實踐中,案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使得“同案”的判定極為困難。不同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且案件事實的細微差異也可能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因此,同案同判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實現,甚至可能因過度追求形式上的統一而忽視個案的特殊性。社會認知與司法專業的沖突
張文指出,同案同判因其直觀性和簡單性,容易被普通民眾視為司法公正的標準。然而,這種樸素的認知忽視了司法專業的復雜性。在成文法體制下,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依法裁判,而非形式上的同案同判。因此,將同案同判作為司法公正的唯一標準,可能誤導社會對司法公正的理解。
廢除類案檢索的強制性義務
張文提出,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推行的類案檢索機制,雖然旨在統一裁判尺度,但其強制性要求與依法裁判的原則相悖。類案檢索應僅作為法官裁判的參考,而非硬性義務。法官應根據法律文本和學理解釋,獨立作出裁判。
強化依法裁判的理念
張文認為,在司法政策和制度建構中,應明確依法裁判的核心地位,引導社會認識到依法裁判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路徑。通過加強法官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法官的法律適用能力,確保裁判的公正性。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張文主張,建立現代法官制度,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通過完善法官選拔和培訓機制,確保法官具備高水平的法律素養和職業操守。同時,減少司法行政化對裁判的干預,確保法官能夠獨立行使裁判權。
張衛平教授最后指出,同案同判作為判例法體制的產物,在成文法體制下并不具有正當性基礎。成文法體制的核心在于依法裁判,而非形式上的同案同判。在司法實踐中,過度追求同案同判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裁判公正性的削弱。因此,我國應從法律體制的差異出發,調整司法政策和制度,廢除類案檢索的強制性義務,強化依法裁判的理念,并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升法官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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