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東 安 縣 人 民 法 院
懸 賞 公 告
(2016)湘1122執110號
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陳小榮與被執行人翟芳乙、肖鳳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東法民二初字第0061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翟芳乙、肖鳳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陳小榮向本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經本院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東安縣人民法院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提供真實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翟芳乙、肖鳳娥的財產線索,經查明屬實的,并且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以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3%作為舉報獎勵,本案申請懸賞案件執行標的金額為 300 000元,本院承諾為舉報者保密。懸賞期限為2025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止。
被執行人:翟芳乙,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東安縣人,住湖南省東安縣白牙市鎮舜皇大道127號,公民身份號碼432922196503225110。
被執行人:肖鳳娥,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東安縣人,住湖南省東安縣白牙市鎮舜皇大道127號,公民身份號碼432922196910045141。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聯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白牙市鎮東安大道199號
聯系人:執行局辦案三團隊
舉報電話:0746-4229220
來源:東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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