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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仙桃的兩名男子在水邊游泳,其中一人不會游泳,卻在好友的刺激下,跳入了水中,最終沒有人施以救援,釀成了悲劇。事情一經報道,迅速引發熱議。
根據視頻記錄,當時兩人站于水邊,其中一人已經脫掉了衣物,準備下水。他們之間的對話如下:“跳不跳?” “來跳。” “不跳是狗。” “不跳就成兒。” “你XX,別XX活了。” “我可不會救你。”
最初,死者尚在淺水區,但在同伴的刺激下逐步往深水區游去,很快便溺水,等岸邊群眾將人就上來時,已經失去了生命特征。
該男子不會游泳卻賭氣下水固然是對自身生命的不重視,慫恿其下水的朋友又該承擔何責?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斷是否擔責的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本案中,慫恿者明知對方不會游泳,卻用“不跳是狗”“不跳是兒子”這類帶有侮辱性的言辭施壓,這種行為已超出普通玩笑的范疇,其對死者的溺水結果即使不存在故意也存在過失心態,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賠償的數額,由于死者作為成年人,理應對自身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受害人的過錯可能減輕對方責任,但不會完全免除。除此之外,慫恿者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刑事立案較為謹慎,通常會考慮社會相當性,即行為是否超出日常風險的合理范圍。若只是輕微激將,對方突發意外,可能不認定為犯罪;若明知對方無自救能力,言辭具有明顯逼迫性,且最終導致死亡結果,存在刑事追責的可能性,但目前司法對此認定較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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