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江西景德鎮昌江大道上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國的慘劇:一家三口倒在血泊之中,尚未滿周歲的嬰兒當場身亡,父母雖經搶救仍不治身亡。而造成悲劇的肇事者廖某某,年僅20歲,竟因與同車人爭執,一時情緒失控將油門踩到底,以129公里/小時(限速的三倍!)的瘋狂速度沖向無辜行人。這起事故撕開了“馬路殺手”的遮羞布,更引發了公眾對法律與人性邊界的深刻拷問。
這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披著交通外衣的“蓄意殺人”
案件曝光后,廖某某的辯護方試圖用“交通肇事罪”來為其開脫,聲稱其“踩了剎車”“打了方向”,試圖掩蓋事實。但真相鐵證如山:
1.主觀惡意明顯:廖某某與同車人爭吵后,兩次故意將電門踩至100%,副駕勸阻無果仍持續加速。這種明知危險卻執意為之的行為,顯然不是“過失”,而是對生命的蔑視與公共安全的踐踏。
2.客觀后果慘烈:撞擊時速高達129公里,遠遠超過40公里的限速。車輛動能成倍增長,沖擊力驚人。法醫鑒定指出,受害人被撞出數十米遠,出現多處粉碎性骨折,11個月大的嬰兒甚至連呼救的機會都沒有就當場身亡。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前者屬過失,后者則是明知故犯。廖某某的行為,把馬路當成了宣泄情緒的工具,把他人性命當兒戲。如果此類惡行僅以“交通肇事”論處,便是對“情緒殺人”開綠燈!
“以命抵命”不是復仇,而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
受害人家屬胡女士在采訪中泣不成聲:“我小孫子還不會叫奶奶,為什么兇手能活著?”這場事故,令兩個老人瞬間陷入“失獨”悲劇,身心俱損,長期遭受抑郁與幻聽折磨,家中日歷永遠定格在了10月2日——那個再也等不到全家團聚的中秋夜。
更令人憤怒的是廖某某家屬荒唐的“補償方案”:
80萬換命:妄圖用金錢擺平三條鮮活的生命;
“服孝承諾”:竟提出讓兇手出獄后為老人盡孝,這是在傷口上撒鹽,是對家屬的二次侮辱!
若法律在此刻退讓,便是對死者的漠視,也是對“生命無價”這一信條的褻瀆。死刑,不是簡單的“以牙還牙”,而是在極端惡行面前,對人命尊嚴的莊嚴回應。當一個人無視法律、漠視生命、以極端方式剝奪他人基本生存權利時,就必須承擔最嚴厲的后果。
景德鎮慘案并非孤例。近年來,“路怒癥”、“情緒飆車”引發的悲劇頻繁上演,根源就在違法成本過低。若僅以交通肇事罪頂格判處七年,豈非告訴世人“三條人命=七年牢獄”?這無異于公開鼓勵馬路殺戮。
相反,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將釋放明確信號:
馬路不是情緒發泄地,公民生命安全不容侵犯;
司法必須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呼聲。超速三倍撞死三人尚能幸免極刑,法律的底線又在哪里?
我們支持死刑,不是為了報復,而是基于三大理由:
罪刑對等:廖某某主觀惡性深重,后果極其嚴重,已遠超交通肇事罪的范疇;
特殊預防:徹底消除其再犯的可能;
一般預防:用最嚴厲的懲罰震懾所有潛在違法者,防患未然。
這起悲劇不僅是三個生命的終結,更是一次對法治與道德底線的嚴酷考驗。我們呼吁司法機關秉公執法,頂住壓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廖某某死刑。惟有如此,方可告慰亡靈,撫平親屬傷痛,也讓社會大眾相信:法律是生命的守護神,而不是罪惡的庇護傘。
今日我們若不為正義發聲,明天,又有誰為你我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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