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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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替代性修復責任如何統一適用標準?
生態環境修復往往技術復雜、過程漫長,是一項綜合系統治理工程。對如何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受損生態環境能否修復、具體采取何種措施才能恢復應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如何管護才能達到生態修復的目的等,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不同的環境要素種類、生態環境恢復的目標、恢復生態學的基本原理和生態環境鑒定評估技術政策等。例如,大氣、水流具有自凈能力,受到污染后因自凈而無必要進行直接生態環境修復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而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因損害難以自凈、自然恢復時間過長等因素,需判斷修復責任的具體履行形式。
注意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履行,一般應當采用直接修復的方式。例如,盜伐、濫伐林木造成生態破壞,原地原樣補植樹木是直接修復的優選方式,可以依據林業部門出具的專業意見制定詳細修復方案,明確補植復綠的栽植品種、規格、數量、時間、養護期限和要求等。如果確實無法直接修復,可以充分考慮在經濟性、行為相當性和自愿性的基礎上,依據修復對象的不同,采取替代性修復的方式。替代性修復方式包括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同質量異數量、同價值異等級等可以使生態環境恢復到受損害之前的功能、質量和價值的情形。例如,鑒定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建議采取在受損區域異位恢復與受損生態環境基線同等類型和質量的生境并補償期間損失的修復。又如,針對珍貴、瀕危動植物物種的侵害,明顯無法直接恢復的,則需要綜合考量物種生態價值和生態功能,從有利于提升受損區域整體保護效果,能夠實現受損區域保護目標的角度,確定修復方式。
咨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張滿洋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劉慧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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