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保局公開點名了7家醫療機構在今年飛行檢查中發現的過度診療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根據國家醫保局的通報內容,其中5家醫院涉及過度檢查的問題,這些醫院對患者開展的一些檢查項目臨床意義不大,浪費醫療資源,增加患者負擔。
國家醫保局通報的部分典型問題涉及“過度檢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醫院:“糖化血紅蛋白”臨床上作為糖尿病監測指標,該指標在8-12周內比較穩定,短期不會發生明顯變化,反復檢測意義不大,但該院對短期住院患者,一次住院多次開展“糖化血紅蛋白”檢測。該院多種基因檢測、糞寄生蟲卵集卵鏡檢、紅細胞抗體篩查、乙肝丙肝檢測等均存在類似問題,涉及費用535.5萬元。
江西省九江市第一人民醫院:1次住院,無指征開展4次梅毒、3次丙肝檢測,臨床意義不大,浪費醫療資源,損害患者健康。
吉林省長春市中醫院:該院部分患者同一天通過“血氣分析”檢驗套餐開展1次鉀、鈉、氯數值測定,再通過“血生化”檢驗套餐開展1次鉀、鈉、氯數值測定,同一天內兩次檢測數值相近,臨床意義不大。該院快速血漿反應素試驗等存在類似問題,涉及費用187.5萬元。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醫院:促卵泡刺激素、促黃體生成素、泌乳素、雌二醇、孕酮睪酮、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測定,主要作為青春期發育指標、正常妊娠診斷、妊娠異常監測、男性生殖障礙等診斷依據。但該院為2500多名60歲以上患者開展上述性激素檢測,幾乎沒有臨床意義。該院甲狀腺素、癌胚抗原檢測等項目存在類似問題,涉及費用111.8萬元。
甘肅醫學院附屬醫院(平涼市人民醫院):該院過度診療問題比較普遍。如β2微球蛋白是診斷腎臟疾病的重要指標,但該院向6萬多名無腎臟疾病風險的患者普遍開展“β2微球蛋白測定”。又如胱抑素主要用于腎小球濾過功能微小損傷、糖尿病腎病、高血壓腎病及其他腎小球早期損傷的診斷及預后判斷,但該院向近4萬名無腎臟疾病風險的患者普遍開展“胱抑素測定”。
如何界定“過度檢查”?
在大多數情況下,患者對于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術是不了解的。患者在到醫療機構就診后是否需要進行醫學檢查和應當進行何種醫學檢查,完全由醫務人員所確定和掌握,患者原則上是不具有選擇權的。當然醫務人員出于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其具有合理診療的注意義務,其原則上是應當按照診療規范來確定檢查與否以及檢查項目的。而這也是判斷是適度檢查還是過度檢查的客觀標準。從實踐來看,醫療機構實施過度檢查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本來不需要檢查而要求患者檢查,另一種則是本來可以用簡單診療技術進行檢查卻要求患者采用成本高的復雜診療技術進行檢查。不過醫療行業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疾病的不確定性和診療措施的多樣性,這也導致在實踐中對適度檢查和過度檢查實際上難以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對其進行認定其實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需要通過專業鑒定來確認。醫療機構只有在明顯違反了法定的義務,背離了適度檢查的要求而造成檢查顯著超量,才可能被認定為過度檢查。
“過度檢查”行為的典型特征
1. 無指征檢查:在缺乏醫學檢查指征或診療規范未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項目。
2. 同項目重復:無診療規范要求,僅憑時間間隔對同一項目或類似項目多次進行不必要的檢查。
3. 跨院重復:患者已在外院完成并納入互認范圍的檢查結果,仍被無正當理由地重復檢查。
4. 住院重復檢查:同一患者短期內多次住院,無醫學指征下進行重復或類似的不必要常規檢查。
5. 替代性檢查濫用:對患者同時實施多個可互相取代的檢查項目,且未經充分知情同意即選擇高價或高風險項目。
6. 不規范監測:進行不符合診療規范的不必要監測。
7. 住院檢查濫用:將病情無需住院的患者收入住院進行不必要的檢查。
“適度檢查”的要求
與“過度檢查”相對應的概念叫做“適度檢查”,判斷是否構成適度檢查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是否符合患者實際需求。實際需求應因人而異、因地而異,診療應考慮患者病情、承受能力等方面。
(2)療效是否最好。
(3)經濟耗費是否最小。
(4)對患者的侵害是否最小。無傷害或傷害最小,無痛苦或痛苦最小;能一般檢查的盡量不要使用特殊檢查或者手術探查。
(5)是否便捷。
(6)如果雙方有約定,那么適度檢查就是依約檢查。但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過度檢查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為了騙取醫保基金而為實施的過度檢查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保部門可以依據該條例對當事人和所在的醫療機構進行處罰;除此之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依據《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違反診療規范,為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的醫生進行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民事責任
過度檢查行為在本質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只不過具體侵權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而這種不同也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內容的不同。
過度檢查行為的侵權內容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是過度檢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如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說明病情和診療措施的義務,而是直接要求患者進行了多項檢查,而實際上有些檢查本無必要,并且這些檢查導致患者出現了一定的損害后果,此時的過度檢查實際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并造成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的規定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是過度檢查并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情形,但確實因此造成了患者身體健康權的損害,此時其實就是普通的醫療過錯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的規定向患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以騙保為目的開展的過度檢查,如果情節嚴重可構成犯罪,依據了“兩高”和司法部2024年出臺的《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醫保騙保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下32種具體行為可能涉嫌過度檢查!
1.同時開展“C—反應蛋白”與“超敏C反應蛋白”;
2.大規模同時開具“降鈣素原(PCT)”“超敏C反應蛋白(hs-CRP)”“N端-B型鈉尿肽前體(NT-ProBNP)”檢測;
3.無指征普查有核紅細胞計數、網織紅細胞計數(Ret);
4.將“癌胚抗原測定”“糖類抗原測定”“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血栓彈力圖試驗”列入患者入院常規檢查大規模開展;
5.無適應癥患者過度收取尿沉渣定量、尿沉渣白細胞分類、尿紅細胞形態檢查(人工法);
6.為心血管內科等普遍無指征患者開具“糞寄生蟲鏡檢”與糞便常規合并作為常規檢查并收費;
7.單次住院期間,丙型肝炎抗體測定數量超1次;
8.β2-微球蛋白放在生化項目中打包收費;
9.患者無甲狀腺疾病相關病史、無相關指針行甲功5項檢查;
10.開展“生化檢查”時,無指征組套開展“無機磷測定、鎂測定”檢查;
11.腎功能檢查,常規將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測定、肌酐測定無指征打包;
12.心肌酶打包檢測超敏C反應蛋白、血清肌鈣蛋白T測定、血清肌紅蛋白測定;
13.將血清亮氨酰氨基肽酶測定、血清α-L-巖藻糖苷酶測定作為肝功能的常規檢驗項目;
14.梅毒螺旋體特異抗體測定捆綁收取不加熱血清反應素試驗;
15.無乙肝患者開展乙型肝炎病毒大蛋白抗原測定;
16.患者住院期間,同一患者同一日內多次開展丙型肝炎抗體測定(定性測定);
17.葉酸測定單次住院超一次;
18.住院期間同一患者多次開展“梅毒螺旋體特異抗體測定”,為開展“梅毒螺旋體特異抗體測定”患者普遍開具“不加熱血清反應素試驗”;
19.對非惡性腫瘤患者進行腫瘤指標、糖類抗原篩查;
20.違規打包收取腫瘤相關抗原類檢測費用,腫瘤相關抗原類的甲胎蛋白檢測、癌胚抗原檢測和糖類抗原檢測不可打包同時進行;
21.常規式收取乙肝兩對半檢查費用,檢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定性測定)為陽性的可檢驗“乙肝兩對半”,非乙肝患者入院檢查“乙肝兩對半”醫保不予支付;
22.無前列腺疾病指征前提下,普遍開展總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游離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檢查;
23.無甲狀腺疾病相關指征,普遍開展抗甲狀腺球蛋白抗體測定(TGAb)、抗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PO)檢查;
24.一次住院總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TPSA)(化學發光法)次數大于1次;
25.單次住院中,非必要不得重復開展血型、血脂、乙肝、丙肝等抗體、腫瘤標志物、感染四項等檢驗項目;
26.為開展凝血功能檢查的患者普遍開具“血漿D-二聚體測定”;
27.為開展腎功能檢查的患者普遍開具“血清胱抑素測定”;
28.開展血脂檢查的患者普遍開具“血清載脂蛋白AI測定”;
29.糖化血紅蛋白測定:對無糖尿病史的患者,入院常規普查“葡萄糖測定”和“糖化血紅蛋白測定”。
30.Rh血型鑒定、Rh血型其他抗原鑒定;對除有多次輸血史以外的病人,普遍存在檢查“AB0血型鑒定”的同時,收取“Rh血型鑒定”“Rh血型其他抗原鑒定”的費用。
31.血同型半胱氨酸測定;對無高血壓、腎病史的患者,入院常規普查“血同型半胱氨酸測定”。
32.非胰腺病患者開展淀粉酶測定普查。
信息來源:陜西衛生健康執法監督
信息采集:衛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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