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泄憤撞死一家三口案,持續引發關注。4月15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擇期宣判。
受害者家屬:我只要被告人判死刑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證據,被告人廖某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各方及訴訟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廖某宇進行了最后陳述。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以后,受害者家屬表示,希望被告人廖某宇被判死刑。受害者代理律師稱,“廖某宇在庭上表示認罪認罰,但沒有感受到對方道歉的態度。”
南都記者注意到,受害者家屬胡女士曾舉著一家三口的照片來到法院前控訴,“兒媳被撞得比車頂還高,我兒子脾、肝、膽碎裂,這種行為還不能判死刑嗎?我只要廖某宇被判死刑,立刻執行。”
胡女士說,”我一定要用我的余生,為兒孫一家三口討回公道。”
律師:認定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性較大
4月15日,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向南都記者分析,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他指出,“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廖某宇為泄憤撞死一家三口,他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者有何不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比交通肇事罪更重。”鄧剛介紹,交通肇事罪是嫌疑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了特定范圍內的交通安全,通常有嚴重危害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他表示,“從公訴機關的意見和公開信息來看,如果存在犯罪行為,法院作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廣東崇暉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許向前同樣認為,“結合本案,廖某宇為泄私憤,開車撞倒路人一家三口,導致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這屬于刑法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廖某宇定罪處罰,廖某宇可能面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決結果。”
采寫:南都記者 薛凱瑩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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