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償還房貸的現象。此時,房屋價款中包含另一方的價值投入,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有不妥。合同的簽訂、首付款的支付、不動產登記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缺乏依據。
可以說,此類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依照《民法典》關于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公平分割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合法利益。
案情簡述
H某與F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3年11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性格不合,雙方感情逐漸惡化,并于2015年開始分居。H某曾于2021年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駁回。2023年,H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文涉及各方當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本案一審
一審法院結合雙方陳述及分居情況,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支持了H某的離婚請求。在財產分割方面,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H某婚前購買的房產上。該房產在婚后由雙方共同還貸,因此涉及婚后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
一審中H某與F某申請,法院委托A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分別對案涉房屋在2013年10月1日及2023年8贠10日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案涉房屋于價值點2023年8月10日的評估結果為1065.46萬元,于價值時點2013年10月1日的評估結果為443.89萬元。雙方對評估報告均表示認可。H某主張計算補償款時房屋購買價應以評估的2013年的價值為準,因為2013年雙方才結婚,不應以房屋購買時的價值為準。F某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房屋購買價應以購買時的價款為準。
現涉案房屋貸款尚未償還完畢,2023年2月至8月每月還貸金額為1 798.01元,雙方均認可以2023年8月為計算補償款的時間節點,現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3.1%。
對于雙方主張分割涉案房屋的婚后還貸和增值部分,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H某婚前個人購買,婚后二人共同還貸。H某主張房屋購買價應當按照評估的2013年的房屋價值計算,F某對此不予認可。對此法院認為,房屋購買價應當以實際支付,即以H某與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為準,即728189元?,F雙方對于計算補償款的時間節點、公積金貸款利率均達成一致。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H某婚前個人購買,但婚后二人共同還貸,故該房屋應歸H某所有為宜,由H某向F某支付補償款,具體金額以法院核算為準。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一、準許H某與F某離婚;
二、登記在H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601號房屋歸H某所有,H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F某房屋補償款一百四十二萬六千五百七十八元二角八分;三、H某名下公積金賬戶、三張中國建設銀行卡賬戶內、太平洋理財內款項均歸H某所有;F某名下公積金賬戶、中國工商銀行卡內款項均歸F某所有,F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H某支付折價款十九萬八千零七十九元二角一分;
四、駁回H某、F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
H某不服一審判決,故委托恒略律師事務所薛素華律師代理提起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登記在H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601號房屋(以下簡稱為涉案房屋)歸H某所有,重新計算房屋補償款;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并依法改判F某向北京中昂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 15 萬元構成轉移財產,F某支付H某 15 萬元補償款;
三、一審房屋評估費及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F某承擔;
四、要求分割F某名下工商銀行尾號 **** 賬戶內的余額。
薛素華律師律師認為:第一,一審法院在計算房屋補償款時未考慮H某房屋的婚前增值部分,使得其利益嚴重受損。應依據結婚時房屋價值計算補償款;第二,F某支付的20萬元律師費中15萬元應屬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此F某應當部分或者少分,F某與其委托律所于2023年7月4日簽訂委托合同及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以加大工作量為由,補充支付了15萬元律師費,與邏輯嚴重不符,與法律服務行業常規操作不符;第三,一審中F某未提供工商銀行卡內賬戶情況,其中的余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本案二審焦點:1.涉案房屋的分割;2.F某支付律師費性質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本案中,經本院核算,應由H某向F某支付的補償款為117萬元,一審計算錯誤,本院予以更正。
F某支付律師費性質認定。依據相關證據材料所載明的事實,一審認定F某不存在轉移財產行為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另,關于H某主張分割F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 **** 賬戶內余額一節,因一審H某未就該賬戶提出明確分割請求,二審中F某亦不同意一并解決,故本院不予處理,H某可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H某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初*****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3)京****民初*****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
三、登記在H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601號房屋歸H某所有,H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F某房屋補償款為一百一十七萬元;
經過二審法院的公正審理和細致核算,本案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中的部分錯誤內容,并作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判決。H某在代理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的勝訴,我們不僅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嚴謹,也了解到在離婚案件中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遇到不公判決時,勇于上訴、據理力爭是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途徑。同時,我們也應增強法律意識,在婚姻生活中妥善處理好財產問題,避免類似的糾紛發生。
薛素華律師說法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償還貸款。離婚時,若夫妻雙方未就房產歸屬及補償達成協議,房屋如何分割?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屋歸屬:
通常情況下,如果雙方不能協商房屋歸誰所有,根據上述規定,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實踐中,補償額不是絕對的,如果補償額明顯低于婚后共同還貸本息和的一半時,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最終確定補償額。
補償款的計算關鍵數值:
①首付款金額(可在購房合同中查詢);
②貸款金額(可在購房合同中或者貸款合同中查詢);
③貸款利息總額(可在貸款合同中查詢);
④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本息金額(可在一方銀行還款記錄中查詢,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到銀行調?。?;
⑤離婚時房產價格(由雙方協商確認,無法達成一致或由法院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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