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官采訪來看,案件情況大致明了。男方有脫 衣舉動,床單上有兩人 DNA,法官認定這有主觀意愿和行動。可男方沒進入女方體內,處 女 莫完整且體內沒男方 DNA,法官還是判了強 J成功。
以前都覺得得進入體內,才算強J,現在只要有主觀意愿和動作,不管有沒有實際 性 關系都算,這入罪門檻感覺放寬了,以前這種情況可能算猥 褻呢。
然而,這起案子的關鍵并不是什么“訂婚之后男女雙方能不能發生關系”,而是在法院以“女方事后點燃窗簾”、“身上有淤青”、“監控拍攝到女方被拖回房間”、“男方錄音中含糊承認”這些間接證據,認定可憐的席先生犯了強奸罪。
如果證據真的確鑿的話,二審也不會拖了兩年多,也不會在二審開庭前,勸說席先生“認罪”來換取緩刑了。
更重要的是,根據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定義,強奸婦女的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席先生從一審到二審都沒有認罪認罰,說選擇“從輕處罰”是因為他“有過悔罪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但是在開庭前席先生一直稱自己不認罪。對于拒不認罪的犯人不更應該嚴懲嗎?
而席先生母親在二審開庭前再次放出來的關鍵性證,據更是說明了這次判罰的問題所在。
根據司法鑒定,“受害人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女方內褲、陰X擦拭物、房間內的紙巾中,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STR中文意思是短串聯重復序列,相當于細胞的DNA指紋。只要男方真的和女方有接觸,必然會留下這種東西的。
檢方只在席先生的床單上檢測出了精斑和雙方混合DNA,并以此證明席先生強奸了被害人。
然而,雖然這起案子尚有諸多疑點,大同中院還是判了維持原判。
事后審判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關系。”還訓誡男方家屬不該暴露女方隱私。
但是將心比心,任何人的兒子背上了“強奸犯”的罵名,結果被害人時候還是處女,在一審認定強奸的情況下,除了曝光出來請大家評評理,還能怎么樣呢?
判決結果公開后,頓時引起了軒然大波,基本上各社交平臺都在談論這個“處女強奸案”。很多網友對這么個判決結果提出質疑,認為法院的判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雖然審判長親自跑出來“答疑”,但仍然并沒有平息輿論的質疑,甚至出現了不少過激言論。
對此,三點自己的看法:
1.天價彩禮成高危投資。訂婚砸10萬彩禮+鉆戒,房本沒加名就變強奸犯,法院明確彩禮和性同意權無關,女方退錢男方拒收。這下彩禮直接成"高危投資",未婚男性掏空家底可能人財兩空!。
2.未婚男性更加清醒。現在相親堪比掃雷:婚前協議得寫"牽手是否算越軌",微信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甚至得隨身帶錄音筆自證清白。
3.未婚女性更加破圈。一線城市相親角要卷出火星子,海歸女博士和縣城孔雀女同臺競技。
更絕的是,某一線城市相親角已出現"防暴條款相親男":月薪兩萬但只接受公證戀愛,約會全程直播留證…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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