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山西大同陽高縣訟案,名曰"定聘奸案",其情曲折,法理交爭,茲以文言述其本末,兼論法義,凡二千余言。
文雖仿古,事屬今典,觀者可鑒世情之變,亦知法網之嚴。
歲在癸卯,陽高縣有席氏子,年二十有六,與鄰村李氏女締婚約,依鄉俗,納聘禮十二萬錢,更饋金銀首飾若干,兩家歡宴,親友咸集。
然合巹未行,竟生變故,女訴于有司,言席生迫其行云雨之事,違逆本心,遂以奸罪訟之。
當是時也,縣衙震駭,輿情洶洶,席母趙氏,護犢心切,屢訟公堂,見案牘遷延,竟將李氏生辰籍貫、體貌特征并私隱之事,布于網絡。
初則隱語暗示,繼則明示圖文,旬月之間,傳閱者逾百萬。李氏閉戶不出,幾欲自絕。
縣令聞之震怒,召三老申飭:"爾子涉案,自當明鏡高懸。今泄人私隱,觸律犯禁,當誡爾三事:其一,立毀謗帖;其二,具結悔過;其三,償金謝罪。"
乃引《民典法》千三十條:"自然人之私隱,受律令護。不得刺探、侵擾、泄露、妄傳。"
或問:親親相隱,古有明訓,趙氏護子,情有可原乎?對曰:昔者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然今法不同古,雖親親之道,不得逾律令藩籬。趙氏舐犢之情可憫,泄密之舉當懲,此所謂"情法兩難"者也。
復有鄉老議曰:"婚聘既成,即是夫妻。床笫之事,何言奸淫?"此誠陋見也。
查《刑律》二百三十六條,明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手段奸婦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行六禮,未合法律婚姻,故不能免責。
昔張敞畫眉,傳為佳話;阮籍醉臥,鄰婦不疑。然皆發乎情止乎禮,未聞有強求之事。
至若網絡泄密,尤可駭怪,方今之世,拇指輕動而流言四起,鍵盤微響則毀譽立判。
趙氏愚婦,不知網絡非私域,屏幕如公堂。一圖既出,萬人傳閱;片語妄發,千里回響。
李氏女兒,本已遭厄,復蒙此辱,譬如雪上加霜,創巨痛深。
此正韓非所謂"輿人成輿則欲人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夭死"者,網絡看客,多懷幸災樂禍之心,鮮有悲天憫人之意。
昔者淳于髡諫齊王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對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
今觀此案,席生若真有強暴之舉,則是乘人之危,甚于見溺不救;趙氏泄密,無異落井下石。雖愚氓村婦,豈不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道?
且夫隱私之權,非獨今世之創制,古之君子,尚知"不窺人私"。《禮記》有言:"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此尊重他人之遺訓也。
漢時陳寔,夜盜入室,止于梁上,寔呼子孫曰:"夫人不可不自勉。不善之人未必本惡,習以性成,遂至于此。梁上君子者是矣!"盜大驚自投。
今之網絡暴力,較之梁上君子,其害甚矣!
更可慮者,鄉約民規與國法相抵牾,陽高之地,至今猶存"定聘即夫妻"舊俗,然按《婚律》,非經登記領證,不得為法律夫婦。
此案折射古今之變,新舊之爭,昔鄭國鑄刑書,叔向貽書子產,憂"民知爭端,將棄禮而征于書"。今之庶民,亦多困惑:既行古禮,何以今法治之?此實轉型之痛也。
妮妮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本案縣令善斷,既嚴懲泄密,以儆效尤;復詳審奸案,不枉不縱。更令鄉三老宣講律令,使民知聘禮之俗不可代婚姻之實,古風舊習當合今法新規。此所謂"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贊曰:太行西峙,桑干東流;塞上古城,法雨新沐。趙母愚行,堪為殷鑒;李女隱痛,當啟深思,昔者子產不毀鄉校,今人宜善用網絡。
嗟乎!移風易俗,豈旦夕之功?惟愿禮法相濟,情理兼通,則大同可期,陽高永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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