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孟夏,黔中傳一奇聞,謂有“一男二女”擬行婚禮于“世紀(jì)佳緣”宴會廳,舉城嘩然。
此訊初見于市井流言,后經(jīng)網(wǎng)絡(luò)沸揚,終成輿論焦點,酒店方察其事之悖法違俗,乃發(fā)檄文以昭公義,曰:“華夏婚制,一夫一妻為本,載于《民法典》,乃國法綱常之基。今有妄人欲踐禮崩之途,吾等豈可容之?”遂絕其約,輿情始稍息。
此事雖小,然關(guān)涉婚姻之義、禮法之辨,可借古鑒今,剖其深意。
昔者,周公制禮,婚有“三書六禮”之規(guī),《儀禮·士昏禮》詳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儀,佐以聘書、禮書、迎書三文,以彰婚姻之莊重。
納采以雁,喻忠貞不貳;合巹共飲,寓陰陽相諧;結(jié)發(fā)綰心,誓白首不離。
凡此種種,皆顯古人視婚姻為“承宗廟、繼后世”之重,非獨二人私情,更系家族興衰、天道人倫。
今世雖簡其儀,然核心未改,民國婚書猶存“兩姓聯(lián)姻,一堂締約,良緣永結(jié)”之誓,以紅箋墨字為憑;今人雖持簡冊為證,然“執(zhí)子之手,與子偕老”之愿,千年一脈。
然則,三人婚禮之議,竟欲以一己私欲凌駕禮法,豈非悖逆古訓(xùn)?昔《紅樓夢》絳珠還淚,尚知“淚盡債清即歸仙籍”,今人反以濫情為戲,實可嘆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明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之婚姻制度。”此非獨今法,實承古義。
昔《唐律疏議》嚴(yán)懲重婚,明清律例亦以“七出”規(guī)束夫婦之義,蓋因婚姻之穩(wěn),系家國之和。若縱容三人成婚,則綱常紊、倫理潰,其害甚于洪濤。
或問:“古有媵妾之制,豈非多偶?”然媵妾乃宗法之遺,非今世所宜效,且其制亦主次分明,妻為嫡、妾為從,未敢僭越。
今之妄議者,竟欲并尊二女,實為淆亂名分,猶若《紅樓夢》中賈寶玉游太虛時,警幻仙姑所誡:“風(fēng)月之債,皆魔障也!” 情債若濫,必成孽緣。
古之婚祝,重辭章之美、寓意之深,《詩經(jīng)》賀新婚,曰“桃之夭夭,灼灼其華”;漢賦頌佳偶,云“梁孟才追山海誓,嬌比璧珠聯(lián)”。至若“白首齊眉鴛鴦比翼,青陽啟瑞桃李同心”等句,皆以文雅之辭,寄百年之愿。
而今人竟以“三人婚禮”為噱頭,其祝詞何以著墨?若強擬文言,恐成“畫虎類犬”之譏。
昔朱慶馀賦《近試上張水部》,以“畫眉深淺入時無”喻忐忑之心,何其婉約;今若效顰而頌畸戀,豈非辱沒斯文?
或言:“情之所鐘,何拘禮法?”然情若失度,則如脫韁野馬,終致傾覆,昔神瑛侍者以甘露惠絳珠,尚需歷劫償淚;今人妄求齊人之福,豈能免于業(yè)報?
《紅樓夢》黛玉淚盡而逝,寶玉遁入空門,恰證“情債需清,孽緣當(dāng)斷”之理。
反觀酒店取消婚約之舉,非但守法律之嚴(yán),更存教化之德,猶若古之君子“以禮止非”。
且觀今世佳偶,如“丑丑兒”與“雅薇”之緣:初因拾金結(jié)契,后以文字相知,終成連理。其情之真摯,恰合“三生石上注良緣”之古訓(xùn)。
彼等持守一夫一妻之制,方得“鴛鴦譜訂成佳耦,伉儷榮諧到百年”之圓滿,較之三人婚禮之虛妄,高下立判。
《周易》有云:“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夫婦之道,乃人倫之始、王化之基,世紀(jì)佳緣此番舉措,非獨護法,亦承古禮。
昔孔子刪《詩》而留《關(guān)雎》,以其“樂而不淫,哀而不傷”;今人若欲婚姻長久,亦當(dāng)以禮自持、以法為界。
愿天下有情人,莫效三人婚禮之荒誕,但循“琴瑟在御,莫不靜好”之正道,則家國幸甚,文明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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