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消費者購車投訴事件引發廣泛關注,焦點集中在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 “管城區市監局”)的處理過程和效率上。事件起于消費者宋先生在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江淮汽車)的購車遭遇,隨后向管城區市監局投訴,卻在處理過程中遭遇諸多波折。
購車經歷:承諾未兌現,車輛問題重重
2023 年 11 月,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宣稱推出 “正規 4S 店,1688 購車季、0 元購兩種模式”,并表示消費者僅需提供身份證、繳納 2000 元,無需到店即可辦理購車手續。基于這些宣傳,宋先生購買了兩輛混動汽車,一輛黑色,一輛白色。發票顯示兩車價格均為 19.65 萬元,實際購買價格為 16.75 萬元,然而車輛被改裝并加裝了多個 GPS。更為嚴重的是,購車后宋先生遲遲未收到車輛。
直到 2024 年 4 月,宋先生歷經周折,分別在湖北武漢和鄭州市區找回車輛。但此時,黑色車輛已行駛 2 萬多公里,且在湖北、北京、江西多地存在違章;白色車輛也已行駛 2 千多公里,并在 2024 年 10 月交保險時被發現曾在鄭州市發生交通事故。如此遭遇,讓宋先生深感權益受損,遂向管城回族區市監局投訴。
首次投訴:超期回復,調解倉促
2024 年 6 月 6 日,宋先生向管城區市監局提出投訴。根據相關規定,市監局應在 60 日內處理并回復。但直至期限屆滿,宋先生未收到任何消息。經多次追問,管城區市監局于 2024 年 8 月 7 日通過短信告知正在處理,8 月 9 日再次短信回復稱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依據相關規定終止調解,建議宋先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一超期回復的處理方式,引發宋先生對市監局工作效率的質疑。
2024 年 9 月 10 日,宋先生向管城區市監局紀委舉報十八里河市監所涉嫌瀆職,并提交書面舉報材料。然而,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市監局紀委仍未給出回復,進一步加劇了宋先生的不滿。
再次投訴:職責混淆,越權回復
2024 年 12 月,宋先生再次投訴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車輛時未取得供應商授權的問題。2025 年 1 月 7 日,管城區市監局回復稱該公司銷售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應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處理,且該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取得授權。但汽車銷售行業主管部門應為管城回族區商務局,管城區市監局的這一越權回復,涉嫌程序違法,引發爭議。
新證據下:回復未變,認定遭質疑
2025 年 3 月 5 日,管城回族區商務局將河南思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2023 年銷售江淮汽車是否取得供應商授權資質的問題,以《關于移送案件線索的函》移交管城區市監局。3 月 19 日,市監局回復宋先生,稱該公司 2023 年銷售時未取得授權情況屬實,但已在投訴舉報前改正,且宋先生此前已投訴,市監局已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不再重復處理。
然而,在新證據出現后,宋先生再次投訴。4 月 10 日,市監局回復內容與之前基本一致,認定不構成消費欺詐,拒絕重新處理。面對新證據,市監局未給出新的認定和回復,這一做法引發消費者對其認定合理性的強烈質疑。
法律依據與公眾期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銷售者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消費者有權要求三倍賠償。在消費欺詐的認定上,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明確構成要件,但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欺詐行為需與消費者的錯誤意思表示存在因果關系。
管城區市監局在此次投訴處理過程中,超期回復、程序違法以及面對新證據未重新審查等問題,引發公眾對其履職情況的關注。公眾期待相關部門能夠重視此類問題,嚴格依法依規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紀檢部門已收到相關反映,事件后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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