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訂婚強奸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對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該案一審二審均引發了社會輿論熱議。二審以監控顯示女方逃離時被拖拽回房、DNA混合分型證實暴力行為、席某某在通話中承認“強暴”事實這些證據鏈回應輿論。但部分網民依然難以接受“訂婚強奸”的判決。
案情其實并不復雜。2023年1月,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年5月1日,雙方舉辦訂婚儀式,席某某支付10萬元彩禮及金戒指。次日下午,席某某在婚房內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被害人反抗過程中手臂出現淤青,事后點燃窗簾呼救并報警。男方則堅稱雙方自愿,是女方事后因彩禮追加未果而誣告。
若二審公布的證據為真,該案其實并不算冤。訂婚不等于性承諾,連婚內都可以成立強奸罪,訂婚后的強制性行為當然可構成強奸罪。而且強奸罪的既遂標準也不是處女膜破裂。但這起案件并不是僅因有了婚約的“訂婚強奸”而被熱議,而是暴露出司法實務中長期以來對強奸罪的裁判中存在的“并未完全排除合理懷疑”就降低證據標準認定強奸既遂的問題。
這起案件定罪的核心爭議在于是否存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插入性行為。目前既遂的證據只有被害人陳述,因為被害人母親的證言系傳來證據,其真實性依賴于被害人陳述。床單精斑僅能證明有性接觸,但無法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插入行為,也就是說認定強奸“既遂”的證據并未達到確實充分,完全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網民的情緒洶涌,一方面反映的是傳統觀念與現代法治的沖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現實中確實有類似的疑似冤案。群里有位朋友說,他們那里有一個案件,男方安徽人,女方甘肅人,戀愛5年,彩禮給了38萬,同居多次,因房產不加名字,報警強奸,嫌疑人現在取保候審。人們擔心的是此類因利益目的誣告。
我很少辦強奸案件,也很少因此類案件撰文,因為強奸案件本身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很多證據涉及隱私。但這些年耳聞目睹同行辦的一些案件,諸如一夜情后因男方不給錢而報強奸、女方酒后與男方發生性關系事后反悔報警、“準夫妻”發生關系后以彩禮不夠而報強奸,層出不窮。而我們代理的案件里,就有海南的“女上位”強奸,及廣東的KTV仙人跳強奸案。
海南“女上位”強奸案
我們團隊承辦的 “海口案”,女方和男方以女上男下的體位發生性關系,女方陳述被偵查人員明顯誘導,案件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上訴,經過四次審理程序承辦法官卻被莫名更換三次,而歷時三年多海口中院最后還是作出有罪判決,非常武斷。
案件情況:陳某與女方互生曖昧,女方有男友,在猶豫不決絕的情況下選擇和男友分手和陳某在一起。案發前,女方連續三天邀請陳某到家中留宿,雙方親熱發生性關系。而事后女方提出想和陳某繼續保持現狀,自己還可以和前男友復合,陳某不同意發生爭執。女方閨蜜到場協調后該事相繼被同學、前男友和父母知道,女方父母礙于面子報警,之后陳某被抓。而女方父母在了解到真實情況后兩次出具諒解書,女方更以絕食的方式要求辦案機關給陳某取保。
案件疑點:
(一)雙方發生關系的體位難以證實強奸事實
1、雙方發生性關系的體位是“女上男下”,難以證明女方被迫。女方陳述中也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案發晚上周圍鄰居都在家,女方并沒有大聲呼救、砸墻。女方陳述“陳某用手腳把我壓在客廳的沙發上,用手抓著我的雙手放到我的頭頂上,不讓我反抗,用一只手把我的身上的褲子和內褲給扯下來丟到很遠的地方,又把他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掉,脫掉褲子后他就自行把避孕套帶到自己的生殖器上”,試想陳某如何能一只手抓住女方的雙手并舉過頭頂,用另一只手脫掉女方衣物、自己的衣服、帶好避孕套,同時還能使女方不能反抗?相反,女方卻認可陳某說的以“公主抱”的方式把她抱到房間,雙方在床上坐立相互擁抱以“女上男下”姿勢發生性關系。案發后女方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依然和陳某保持聯系。女方父母了解實情后一反常態表示對陳某被抓很愧疚,這完全不是正常強奸案家屬的表現。
2、女方實際僅第一次筆錄陳述過雙方發生關系的具體過程,第二次筆錄時隔三年,雖陳述有拒絕和反抗,但執法記錄儀顯示陳述受到了偵查人員誘導,直接說“你是怎么拒絕、反抗的,有三個點是吧”,然后女方回答“一、二、三點”,這明顯在做筆錄之前偵查人和女方溝通好答案。而發回重審后,女方閨蜜出庭作證,證實二人確實長期保持曖昧關系,她也認為他們就是在談戀愛,并且承認當時也并沒有強迫的證據,而是因為被女方前男友知道后才不得不報警的。也就是說,該案的有罪證據其實只剩下女方不穩定的陳述,根本形不成證據鏈。
(二)本案程序違法眾多,案件可能存在人為干預
陳某在未立案前就以嫌疑人身份被傳喚,陳某的訊問筆錄,兩名證人詢問筆錄均形成于被害人的筆錄之前,而這兩名證人又是在同一間辦公室重疊的時間接受詢問取證。陳某也提出被傳喚后多份訊問筆錄系輔警一人取證,對此辦案機關一直不出示同步錄音錄像。案發后偵查機關現場勘驗的筆錄直到發回重審后才提交,在勘驗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也未依法錄像。現場提取的衣物等物證沒有分別包裝,提取過程沒有詳細記錄,沒有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也沒有注明情況。現場是兩名男性偵查人員勘驗,居然記錄了對“陰道擦拭物”進行了“提取送檢”。現場勘驗照片有的在白天拍攝,有的在晚上拍攝,不是在同一時間,偵查人員出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陳某家屬多次反映案件存在人為干預,審查起訴時有六個檢察官討論后認為證據不足應當放人,案件是經領導批示后逮捕。之后檢察人員更是哄騙陳某認罪認罰可以取保后不起訴,相關筆錄被證實違法最后被依法排除。四次審判程序合議庭成員多次變更,一審更換一次,發回重審更換一次,再上訴開庭之前又更換一次。案件在二審發回重審裁定作出之前還有不明身份人員使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電話冒充一審法院工作人員打聽案件情況,詢問陳某家庭背景。這一系列的程序違法,合議庭成員被莫名變更情況讓家屬深感案件蹊蹺,仿佛有一只無形的手操縱案件辦理。在案件申訴階段,家屬更是發現二審開庭前臨時更換的審判長甘某萍牽涉海南高院副院長張家慧受賄罪一案,這讓家屬堅定認為案件被人為干預。
廣東KTV“仙人跳”強奸案
2015年11月19日晚,何某鐘經天棠KTV的“公主”(娛樂場所女服務員)柳某聯系、介紹,共同前往喜樂KTV照顧“公主”朱某的生意。在包廂內,朱某為何某鐘提供了“打飛機”服務。事后,何某鐘支付給柳某800元離開,柳某僅轉交給朱某300元。后朱某不滿,報警稱事發當晚其在包房衛生間內遭到何某鐘強奸。何某鐘家人后支付被害人朱某一方3萬元錢后,朱某撤案。時隔多年,時任該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落馬,主動供述當年何某鐘的家人找其幫忙處理過此事。2022年11月3日,公安機關對該案重新立案偵查。該案經一審、二審,何某鐘被公訴人口中“不完美的被害人”完美地送進監獄服刑。
本案的證據就屬于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存在被害人借由性交易實施敲詐勒索的可能性。
1.朱某陳述疑點重重,其陳述自己因何某鐘強迫其發生性關系,便跑進衛生間。案發地是娛樂場所,且是朱某熟悉的工作環境,當時她有條件反抗、呼救或者報警。但是,她并沒有這樣做,發生關系的衛生間就在包間房門處,為何不從近在咫尺的包房門跑出去,而選擇進入更加私密的衛生間?
在當時的環境下,朱某完全具有反抗、呼救的條件,而且其被強奸后的反應也異于常人。其陳述被強奸后,待何某鐘結賬離開,便邀約小姐妹前來A5房間喝未喝完的酒,唱歌玩樂,通宵達旦,并且和柳某迅速刪除能夠證明她系被強奸的微信聊天記錄,理由是怕別人知道此事。但微信聊天記錄是私密的,如自己不向他人出示,他人怎么可能得知她被“強奸”。
2.根據朱某陳述的過程非其主動配合,何某鐘不能獨立完成。朱某陳述被強奸時,何某鐘采取的是背后插入的體位。根據其當時的穿著分析,如其不配合,完全不可能實施得了。證人證言證明當晚朱某身著KTV工衣,下裝是包臀裙,后面有隱形細拉鏈,不熟悉裙子的人一般找不到拉鏈位置。裙子有防偷窺內檔,有安全褲。為顯示身材,裙子是量身定做的,包臀很緊,“公主”自己脫穿時,尚且需要站立并閉合雙腿、收臀才能完成。如果打開雙腿或者身體彎曲,根本脫不下來,穿上后也掀不上去。
但是,本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朱某陳述及柳某證言證明,作為被害人的朱某當晚身著工裝,“強奸”發生后其衣衫完整,絲襪也沒破,身體并沒有任何傷痕。朱某陳述何某鐘一只手按住她的背部,用另一只手很快就撤下了她的裙子和內褲。但短裙背后的細拉鏈本就不容易脫掉,何況如朱某陳述她還在掙扎、反抗,何某鐘又怎能單手、快速脫下她的裙子,且保證衣、褲、襪絲毫無破損?由此可見,除非朱某主動配合脫去裙子、內褲,性行為無法發生。
采用背后進入的體位強奸時,被害人僅需輕微扭動臀部、緊閉雙腿或站直,性侵行為便無法完成。當時,朱某神志清醒,其陳述其雙手扶在馬桶上,說明其雙手沒有被控制,即使何某鐘一只手按住其背部,其雙手也可以反抗,臀部也可以扭動以阻止侵害發生,可見發生性行為時,朱某顯然是配合的。
3.案發當晚,房間實際消費496元。然而,何某鐘支付的費用遠超出實際消費,扣除496元,其另外支付的800元費用遠超出朱某正常獲得的300元報酬。因此,并不能排除何某鐘支付給朱某其他服務費的可能性。但二審法院將朱某認定為工作內容為負責打掃包間衛生,幫助點歌、點酒的服務員,進而臆斷其不可能與何某鐘發生性交易。但根據證人證言證明朱某長期在 KTV 做“公主”,如果“公主”的工作就是簡單地諸如打掃衛生這樣保潔的工作,為什么會有 300 元的小費?何某鐘又何必要支付她 800 元的費用?何某鐘一晚上花一千多只是單獨去唱個歌嗎?
4.公訴人稱“被害人是不完美的被害人”,但僅僅是不完美嗎?證人證言證明,朱某本身不潔身自好,混社會為生,未婚生子,專門找一些公職人員或者社會老板為目標,和這些人發生性關系后向他們勒索錢財,作為自己吸毒和生活的費用。朱某陳述案發次日,她按照柳某給的何某鐘的手機號碼,給何某鐘發過短信,內容為她將帶有何某鐘精液的內褲保存了,但何某鐘未回復,當晚,她便去報警。事實是,柳某給朱某的手機號碼并非何某鐘的。那么朱某事后發短信的目的是什么?又為何在短信發送后,等了幾乎一天才去報警,她在等什么?為何又在得到何某鐘家人給的3萬元錢后,火速撤案?檢察官、法官對此不好奇嗎?不懷疑嗎?
5.依據檢材來源不清、提取程序違法的鑒定意見定案。何某鐘供述當時朱某為其“打飛機”,后來朱某又脫去裙、褲,讓其從后面在她大腿根部磨蹭,之后射精離開。當年法醫對朱某進行陰道拭子的提取,將提取自陰道口、陰道穹隆的3支棉簽混同包裝在一起,導致拭子之間相互污染,實際無法確定何某鐘是否插入及射精的具體位置。結合何某鐘供述的體位,不能排除他在朱某體外射精后,精液沾染在朱某內褲及外陰的可能性。但,此鑒定依舊成為認定何某鐘強奸既遂的依據。
除了職務犯罪案件冤錯案多發,強奸案也是冤錯案的重災區。而且,因為不公開審理,很多冤屈無法為外人道。該類案件過于倚賴被害人口供,但準確認定事實應注重對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生物學痕跡、人體損傷程度、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案發后的狀態、報警時間等間接證據的審查,深究客觀證據。同時,更需運用經驗和邏輯法則全面審查案件,是否順應常理,是否符合邏輯,以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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