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很小的時候,我就知道這個地方,因為這地方產煤,號稱“中國煤都”。我知道煤蛋兒黑,但沒見過大同的“煤”有多黑……因為小時候我們家窮,燒不起煤!
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今天已經是第二天了。在我眼里,其實這就是一起再也普通不過的傳統刑事案件。因為強奸這種事,從有了男人女人就從沒斷絕過。其他的任何罪名都有可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消失,唯獨強奸罪這個罪名一枝獨秀,什么時候都有……
本來不想對這個案子評論些什么,但是看大同中院的法官都站出來做“判后答疑”,我想我說幾句應該也沒什么。
我就從強奸案的客觀證據方面說說我的觀點,因為主觀證據方面沒什么可說的,因為自古以來就是“奸出女人口”,這里絕沒有任何貶低女性的意思。因為在強奸案件中,只要女性一口咬定是“強奸”,男人多半是兇多吉少。女的說“不要”,男的說女人說話都是反著說的。總之,如果說這個問題,估計寫一萬字的論文也不夠。
還是說說強奸案件的客觀證據問題。我記得剛參加工作的時候,那時候強奸案件的相關生物檢材送檢DNA還很少,一方面試劑盒都是進口的,成本太高。還有一個原因是各級公安機關的DNA實驗室建設嚴重不足。我們只好采取最為原始的物證檢驗方法,也就是精液斑的ABO血型測定,還要做什么中和試驗,一會抗A、抗B,還要抗什么H……總之非常繁瑣。忙活一個晚上,實驗結果還不穩定,甚至還得再來一遍。即便是做出來了,它也只是ABO血型而已,不具有特異性和唯一性。
有了DNA檢驗技術,這種落后的方法就再也沒人用了,費力還不討好。就這樣DNA鑒定書就進入了強奸案件的證據目錄中,成為給被告人定罪的“核心證據”。
大同訂婚強奸案,其實也進行了DNA鑒定,那這些DNA鑒定意見能否可以證明被告人強奸既遂嗎?我的意見是遠遠達不到這個證明標準。
根據網上的先有報道,關于客觀證據方面是這樣的一個情況: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警方獲得證據物品的檢測結果為,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雙方DNA型;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提出的人精斑與席某某基因型相同;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被害人處女膜完整)……
我們暫且就事論事,看看這里存在什么問題:
1、關于現場婚房內花格床單上檢出人精斑,且與席某某的DNA分型相同的問題,首先我認為這個證據的關聯性不夠強,房子是席某某家的,床也是,床單應該也是,那床單上的精液斑跡有沒有可能是席某某以前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留下的呢?在自己的床上檢出自己的精斑,我認為與這個案件的關聯度不是非常強。我在這里之所以留有余地,是因為我沒看到案卷材料,不能妄加猜測。
2、關于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雙方DNA型的問題。這個檢驗結果表明,床單上的某處可疑斑跡是一個混合斑,既有男性的DNA成分,又有女性的DNA成分。但至于是男性和女性的何種生物成分構成該混合斑,如果對該處斑跡進行涂片染色,檢出精子和陰道上皮細胞,那可以認為是性行為存在的一個客觀證據。否則,即便是該處混合斑中檢出二人的DNA分型,充其量也只能證明被害人在這個床上存在過的證據,本來這個事實也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除此之外,我想不到這個混合斑還有什么其他的作用?
3、處女膜完整就是沒有發生性行為的鐵證嗎?答案是不確定的,處女膜完整,不一定沒有發生過性交行為,處女膜不完整,不代表一定不是處女。這點我贊同大同中院法官的觀點,看來法官的邏輯思維沒有任何問題。在這里,一定得點一個大大的“贊”。處女膜,又叫做陰道瓣,它是一層有孔的黏膜組織,位于陰道和陰道前庭的交界處。個體差異很大,形狀各不相同。也有很多女性在首次發生性交行為后,處女膜未發生破裂的情況。總之是有,讓我現在就去找實證案例,一時半會我也找不到。但是,重點就是這個但是,女性在發生首次性交,處女膜破裂是大概率事件,再加上首次性行為、強奸、環境因素等,加之強奸這種行為的暴力性,處女膜破裂更是大概率事件。當然,大同中院法官的這種解釋沒毛病,繼續糾纏這個問題,就屬于抬杠。但不管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總要有點常情常理和常識吧?翻篇……
4、既然處女膜破裂不是是否發生性交行為的唯一證據,那我今天必須得找出一個唯一性的證據。
在這里,首先肯定,我國刑法理論對強奸既遂一直持“插入說”,這個不接受反駁。如果一定要反駁,那我承認你贏了……
既然是強奸,他本質上是完成一個性交的行為,也就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的陰道。那被告人席某某生殖器龜頭,尤其是冠狀溝等處必然沾染被害人的陰道分泌物,這是鐵律,不容反駁……如果偵查機關提取了席某某生殖器拭子,檢出其生殖器拭子上具有被害人的DNA成分,那被害人的處女膜是否完整,都不影響定罪。也有人說,有可能席某某戴了安全套呢?那也沒關系,對安全套內外分別提取檢材,在安全套內側拭子中檢出嫌疑人的DNA,在安全套外側拭子中檢出女性的DNA分型,做到這個程度,再結合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言辭證據(都說插入了),這樣的主觀證據和客觀證據印證,基本上定罪是沒問題的。
還有人說,案發后席某某可能洗過澡……當然,席某某如果仔細清洗過身體,其生殖器拭子中無法檢出被害人DNA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提取檢材了沒檢出,那是一回事。如果說偵查機關壓根就沒提取席某某的生殖器拭子,往輕了說是程序瑕疵,往重了說……問題是我說了不算。
既然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如果沒有提取席某某的生殖器拭子,或者在其生殖器拭子上未檢出女方的DNA,那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強奸既遂?有何證據可以證明席某某“插入”過?
退一千萬步講,從客觀證據來講,是不是至少是“強奸未遂”呢?
反正,我知道如果用手拿個煤球,指頭一定是黑的……
王生虎
畢業于蘭州大學醫學院、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法醫系,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互聯網訴訟業務委員會委員,浙商維權服務中心專家庫成員、浙商律師服務團專家律師。曾在某市公安局從事法醫鑒定和刑事偵查工作十二年,主檢法醫師,原公安司法鑒定人,對法醫病理、 法醫臨床、法醫物證、痕跡檢驗、毒化鑒定、法醫人類學鑒定等法庭科學領域具有深入研究,擅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 辯護、法醫學鑒定、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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