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正文內容
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某某與被執行人譚飛借款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7)云民再55民事判決書,依法向被執行人譚飛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依法報告財產,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為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書面 申請,本院現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譚飛
公民身份號碼:532225197310060056
戶籍地:云南省富源縣中安鎮清溪路166號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西苑小區附近
可能出現的地點:曲靖市麒麟區、富源縣、大理市,貴州省銅仁市松桃縣等
執行案號:(2025)云03執恢39號
未履行標的:10072770元及利息
懸賞金數額:凡向本院提供有效線索,并據此執行或控制到位的,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1.凡是提供法院尚未掌控的被執行人譚飛的行蹤和下落等信息且協助法院控制到位(拘傳或拘留)的,一次性支付舉報人懸賞金500元;2.提供財產線索且協助法院全部執行或部分執行的,按照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5%支付懸賞金。
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譚飛的行蹤、下落和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線索)并執行或控制到位的,按上述懸賞金計算方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金由先舉報人獲得,聯盟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共同獲得、自行分配。
本院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張法官 0874-3227926
懸賞舉報截止日期:長期有效直至標的全部執行到位為止
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來源:曲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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