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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不準備繼續探討“山西大同訂婚案”這個話題的,但是今天在微信群與朋友們的討論中,意外發現了一個新的結論,所以再深入探討一下訂婚案。
昨天有讀者留言說,山西大同訂婚案中男方應該重判,只判三年是判輕了。
如果是男性讀者留言,我可能要忽略了,但是是一個女性讀者留言,所以這引起了我的思考。
在開始我的論述前,我要再聲明一下,本文純學術探討。在司法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具體的法理分析。本文引用“山西大同訂婚案”,僅作為一個判例作為研究對象。
判三年是判輕了,我最開始想到的理由不是強奸案要采用有罪推定,而是讀者留言所論述的理由,比如毆打拖行強制猥褻等,但是后來在與好友們的討論中,我發現這不應該成為理由,更準確說,不應該成為強奸案被定罪的理由。
比如毆打,可能考慮“故意傷害罪”,比如強制猥褻,可能考慮“強制猥褻、侮辱罪”。 拖行,可能考慮“虐待罪”。
如果數罪并罰的話,自然要重判了。
為什么強奸案應該采用有罪推定呢?
在山西大同訂婚案二審結果出來以后,我看到很多文章講了理由,就是說在司法中,要采用無罪推定原則,要排除所有的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只要存在有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那么就應該無罪。這也就是很多文章講述的理由,并作了具體的分析,閱讀量轉發量也是驚人的。
但是我要說在強奸案中,如果也采用無罪推定原則的話,會導致一個結果,就是強奸案很難成立。
特別是在山西大同訂婚案中,是私密空間下發生的強奸案。對于口供與物證可以有不同的合理懷疑,可以形成不同的邏輯鏈。當然,也可以形成強奸案的邏輯案,具體請看審判長的采訪內容。
此時如果采用無罪推定原則,男方可能是要輕判的或者無罪的。這樣的案例其實國外也是有的,具體就不舉例了。
考慮到人類社會有一個前提,就是男女平等存在落差,實際在多數情況下,男人的地位要高于女人的。比如說工作機會,男人的機會是要多于女人的。
那么在強奸案中,往往是男方表現得更強勢,在性關系中,也往往是男性占主導地位的,女性往往是弱勢的一方。
司法的原則大多數情況下,采用的是無罪推定。極少數情況下,采用有罪推定。
為了保證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權,于是在司法中要采用偏向女性的原則。怎樣才能偏向女性呢,那么司法原則就要從無罪推定轉向有罪推定了。
這樣一來,從司法的角度就有了一定的威懾力,會讓男性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權,以削弱男性在社交關系中本身擁有的優勢地位,從而最終產生一個良好的結果,就是男女關系在性自主權上獲得平等。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地方在強奸案中采用了有罪推定原則,比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對性同意作了規定如下:
“61HI 同意的一般原則1)如果一個人在發生性行為時自由且自愿地同意該性行為,則視為該人對性行為表示同意。2)個人可通過言語或行為隨時撤回對性行為的同意。3)在同意被撤回后發生的性行為視為未經同意的性行為。4)不得僅因個人未對性行為作出身體或語言抵抗的事實推定該人同意該性行為。5)不得僅憑個人對某一特定性行為的同意推定其同意任何其他性行為。”
“示例:同意使用避孕套進行性行為的人,僅憑該事實不得推定其同意不使用避孕套的性行為。”
“6)不得僅憑個人同意與他人在某次發生性行為推定其同意:a)與該人在其他場合發生性行為;或b)與其他人在該場合或其他場合發生性行為。”
簡單一句話就是只有積極的性同意才是性同意,其他情況下的性同意一律視為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卻發生了性行為,是要被認為犯了強奸罪的。這分明是有罪推定啊。
在澳大利亞,性侵罪如果嚴重的話,會被處以十四年監禁。
由此可見,隨著社會的文明程度越來越高,男女越來越平等,或者為了促進男女越來越平等,在強奸案中理應普遍采用有罪推定原則,“在任意一次性行為過程中,性同意必須全程完整存在且任意一方可以隨時撤回”。
有罪推定,可以讓性自主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有人可能會有疑慮,這樣一來,豈不是降低了生育率?確實如此,社會研究數據表明,越是文明的社會,生育率越低。這或許是人類文明的代價。但人類如果不向文明發展,難道向野蠻發展嗎?
(木田之光寫于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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