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地說,“訂婚強奸案”的男方席某某冤枉不冤枉?冤枉!一對甜蜜的準夫妻發(fā)生性關系怎么會成為瞬間翻臉成仇的強奸案?
我們故且放下法庭的一審二審宣判結果,放下席某某母親在網上在媒體在輿論上的炒作,放下女方馬某某報警,放下馬某某母親報案,放下司法機關的辦案,問上一句事關案情非常重要且關鍵性的話:訂婚后的席某某有沒有向馬某某提出性要求的權力?
有!不但訂婚后席某某有向馬某某提出性要求的權力,就是訂婚前提出性要求,司法機關也管不著,司法機關只是管馬某某“被強奸后”報不報警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便是馬某某被席某某強奸,只要馬某某不報警,司法機關仍是管不著!
這就存在著一個問題,席某某是不是劣跡斑斑的地痞流氓?不是。席某某有沒有偷雞摸狗的犯罪前科?沒有。那么問題來了,27歲的席某某與24歲的馬某某有沒有婚戀彼此相愛的感情基礎?有,相處相戀三個月,已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了,彩禮也給了,訂婚宴也吃了,就等領證舉行結婚儀式了。那么在這個時候突然發(fā)生強奸案,準夫妻瞬間反目成仇,肯定是有一方不正常,或是雙方都不正常。
誰不正常?席某某有提出性要求權力嗎?有。馬某某有拒絕性要求的權力嗎?當然也有。那么正常情況下,即使席某某猴急強行與馬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提請諸位思考一下,在正常情況下,絕大多數女性遇到這種情況會采取何種方式處理?報警報案兩敗俱傷,自己也臭名遠揚了,以后還能嫁出去了嗎?相信80%至90%以上的女性都不會這么做。這就說明吳某某的反應過激,心理疑似有問題,或者說是心理障礙的疾病。而鳳凰網的最近報道透露出一些相關的信息,吳某某自幼是單親家庭,而單親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著一定的心理問題,包括婚戀觀及男女性關系。
鳳凰網報道顯示,吳某某,1999年出生,當時23歲,剛剛大專畢業(yè)。她也是陽高縣本地人,和媽媽住在縣城的平房里。婚介所吳某某的相親資料,也是媽媽代辦遞過去的,吳某某年紀小,沒想著找對象。吳某某母親說,女兒3歲時,她和前夫離婚,3個兒子歸丈夫,女兒歸了她,跟她姓。她管得嚴,女兒從來沒談過戀愛。“我經常教育孩子,咱們到什么年齡,辦什么事。咱們是學生,不搞對象,她膽子小,怕得不行,就怕遇上渣男。”
注意到沒?吳某某是母親寵愛的“媽寶型女孩子”,不喑世事,沒談過戀愛。不得不承認,這樣的孩子無論男孩還是女孩子,較之正常的雙親家庭的孩子,都有一些個性,女孩更明顯一些。孤獨、自悲、膽怯,怕人家瞧不起,不愛與人交往,神經特別敏感,無安全感等等等等,所以才鬧出“訂婚強奸案”這場風波。
而出現女方過激反應、兩敗俱傷的這種“訂婚強奸案”,說明女方吳某某疑似有心理問題,具體說是心理疾病。
請注意這段界定有罪還是無罪的相關論述:
- 若妻子因心理疾病喪失性同意能力(如嚴重精神障礙),丈夫明知或應知此情形仍強行發(fā)生性行為,可能涉嫌強奸罪或其他罪名(如虐待罪)。但需經司法鑒定確認其行為能力。
- 若丈夫“未發(fā)現”妻子有心理疾病,需結合其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妻子表面具備正常表達能力,司法實踐中可能難以認定其構成犯罪。單獨“未發(fā)現心理疾病”通常不足以定罪,
也就是說,席某某“未發(fā)現”吳某某有心理疾病,就有可能被定為無罪,“訂婚強奸案”就有可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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