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兼職,工作日結
輕松不累,簡單易學
一天二百!”
視頻詳情
近日
失業(yè)在家的陳某
被網絡短視頻上的招聘廣告吸引
添加好友后
對方承諾包教包會
他按指示下載了某聊天軟件
并按對方要求
刪除了在短視頻軟件上的
所有聊天記錄
這一反常要求
讓陳某心生疑慮
但急于賺錢的他
仍選擇繼續(xù)
隨后
陳某按對方指示
駕車 前往約定地點
與戴黑色帽子、口罩的男子接頭
并以“哥,是你嗎”
作為暗號
陳某按 該男子教授的 方法
多次 轉移
裝有手機的袋子
并在特定地點架設設備
用一部手機開熱點
多部手機聯網登錄軟件
深夜
剛結束“工作”的陳某
被山東省德州市
武城縣公安局抓獲
經查
他所謂的“兼職”
是幫境外詐騙團伙
架設呼轉設備
掩蓋詐騙電話歸屬地
在“兼職”過程中
陳某已對該工作
諸多異常有所察覺
卻因心存僥幸
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警方提示
為詐騙分子提供話務服務
后果很嚴重!
涉嫌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guī)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guī)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納入信用記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yè)務、暫停新業(yè)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限制出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zhí)行。
再次提醒大家
不要因為貪圖小利
淪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同時也要注意
陌生的來電別輕信 !
來源:公安部新聞傳媒
編輯:方曉暉
一審:魏平
二審:林艷
三審:陳裕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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