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總有一些被執行人妄圖通過各種手段逃避履行義務,這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嚴重擾亂了司法秩序。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通過對不如實報告財產的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成功促使一宗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案件得以最終執行完畢。
(圖片源自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底,被告黃某自原告羅某處承攬房屋裝修工作并收取原告羅某向其支付的裝修款49500元。
2024年3月,因被告黃某未能及時完成房屋裝修,雙方簽訂《合同解除協議》,就退款數額、時間及違約金等做出明確約定。此后,被告黃某未依約支付款項,原告羅某遂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黃某向原告羅某退還裝修款40035元并支付違約金7480元。在該民事判決書尾部,法院已明確告知義務人應予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否則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生效后,被告黃某未依法履行判決義務,原告羅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江南區法院執行局即向被執行人黃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并采取常規執行措施。但是,被執行人黃某有意躲避執行,故意隱匿行蹤,還悄悄搬離了在公安機關登記的住所。后經執行聯動,執行法官終于在某處查獲被執行人黃某。因被執行人黃某表示其無工作無收入,日常開支靠他人接濟,故執行法官本著善意文明的理念將其傳喚回法院并組織申請人羅某與其商談執行和解事宜。
在執行和解過程中,被執行人黃某擬每月支付2000元,申請執行人表示因黃某多次承諾均未兌現,不同意該調解方案。詢問過程中,執行法官了解到,在民事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黃某不但對其房產進行了裝修,還私下售賣其車輛,所得款項并未償還該案債務。同時發現被執行人黃某使用的手機微信有大額轉賬記錄,其中2024年流水超過135萬元,2025年前兩個月流水也近7萬元。被執行人黃某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亦未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執行法官遂報經審批后對被執行人黃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拘留次日,被拘留人黃某主動向申請執行人羅某一次性足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全部義務,本案得以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本案執行過程中暴露出被執行人誠信缺失,漠視法律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前段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有依法報告及如實報告財產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執行人黃某有義務報告財產,但未履行報告財產義務;在發現其重大財產線索前,被執行人仍辯稱無任何收入;在發現其重大財產線索后,被執行人亦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且堅稱無還款能力。
被執行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執行人黃某的行為已觸犯法律規定,付出了被司法拘留的代價。在拘留后,被執行人黃某于次日即可向申請執行人羅某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項,更進一步佐證其實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除司法拘留、罰款外,被執行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還可能觸發信用懲戒,依法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因僥幸心理帶來本不必要的司法懲戒乃至刑事罪責,法官在此鄭重告誡:法律尊嚴不容挑戰,司法權威必予維護,逃避執行絕非明智之舉,主動履行義務才是唯一正確選擇。同時,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應積極配合法院提供線索,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我們共同攜手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取得明顯成效。
來源:江南區法院
作者:鄧劍長 陸昶明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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