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1年7月31日,傅某程與被害人李某某在同事聚餐中初次見面。聚餐期間,李某某因大量飲酒處于醉酒狀態。餐后,傅某程假意護送李某某回家,實際將其帶至酒店,趁其醉酒無法反抗之際發生性關系。案發兩日后,李某某報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程在雙方無感情基礎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的狀態實施性侵,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判處傅某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認定“違背婦女意志”。法院指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關鍵在于婦女是否對性行為表示真實同意。醉酒狀態下,即便被害人未表現出明顯反抗,只要其因醉酒導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即可認定性行為違背其意志。本案中,監控視頻、證人證言及血液酒精檢測結果均顯示,李某某聚餐后已處于嚴重醉酒狀態,無法自主行動或表達意愿。傅某程明知李某某醉酒,仍虛構送其回家的事實,將其帶至酒店實施性侵,主觀上具有利用被害人無防衛能力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違背被害人意志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傅某程強奸案——“醉酒型”強奸案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入庫編號:2024-02-1-182-021)
二、刑事法理分析:醉酒狀態下婦女的同意能力與“不能反抗”的司法認定
強奸罪的核心在于保護婦女的性自主決定權。司法實踐中,醉酒類強奸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可能因酒精作用陷入意識模糊或身體失控狀態,無法有效表達同意或拒絕。此時,如何界定“不能反抗”成為定罪關鍵。
傳統觀點認為,只有被害人完全喪失意識(如昏迷、熟睡)才屬于“不能反抗”。但現代司法理論強調,醉酒對個體行為能力的影響具有漸進性,即使被害人未完全失去意識,若其因醉酒導致表達或控制能力顯著削弱,同樣可能喪失同意能力。例如,被害人雖能簡單對話,但步履蹣跚、反應遲鈍,甚至無法理解自身處境,此時其作出的“同意”因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傅某程案中,法院結合多項證據認定李某某的醉酒狀態:聚餐監控顯示其離席時站立不穩,血液酒精濃度接近醉駕標準,性侵過程中無自主行為表現。這些事實表明,李某某的醉酒程度已嚴重削弱其性防衛能力,屬于“不能反抗”的范疇。傅某程利用這一狀態實施性侵,本質上剝奪了被害人的自主決定權,符合強奸罪的客觀要件。
司法實踐中,判斷醉酒是否導致“不能反抗”需采取兩階段審查:同意能力審查:重點考查被害人是否因醉酒導致表達意愿的能力實質性降低。例如,能否清晰溝通、獨立行動、理解行為后果等。若被害人僅能被動接受行為,即便未完全昏迷,也應認定其缺乏同意能力。意愿審查:若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則需進一步審查性行為是否違背其真實意愿。例如,雙方關系、事前互動、事后反應等均需納入考量。
傅某程案中,李某某與傅某程素不相識,無自愿發生關系的情感基礎;案發后及時報警,且無證據顯示其曾表達同意。綜合來看,法院認定其性自主權受到侵犯具有充分依據。
三、刑事法理分析:行為人主觀故意的推定與證據綜合審查
強奸罪的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不同意仍實施性侵。醉酒類案件中,行為人常以“被害人未拒絕”或“存在誤會”為由抗辯。對此,司法機關需通過客觀行為推定其主觀故意。
第一,行為異常性可作為推定故意的依據。若行為人實施明顯不合常理的行為,如虛構理由改變行程、刻意選擇隱蔽場所、事后急于離開現場等,均可反映其利用被害人醉酒狀態實施性侵的故意。傅某程案中,其假借送被害人回家卻中途更改目的地至酒店,且未與被害人建立任何事前聯系,這些異常舉動直接指向其主觀惡意。
第二,電子證據與客觀情境的印證至關重要。監控錄像、通訊記錄、生物檢材等客觀證據能有效補強言詞證據的不足。例如,傅某程案中,聚餐監控顯示被害人醉酒狀態,酒店監控記錄其被換扶進入房間的過程,微信聊天證明被害人清醒后對事件記憶模糊,這些證據形成完整鏈條,排除“自愿發生關系”的合理懷疑。
第三,對“一對一”證據矛盾的破解。強奸案件常出現被害人與行為人陳述完全對立的情況。此時,需結合生活經驗與證據矛盾點進行分析:若行為人無法合理解釋關鍵行為(如更改行程目的),或陳述與客觀證據嚴重不符,則應采信被害人陳述。傅某程二審中辯稱被害人“未反抗”,但未能解釋為何在素不相識且被害人嚴重醉酒的情況下帶其至酒店,法院據此認定其辯解缺乏可信度。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酒類強奸與暴力脅迫型強奸的社會危害性存在差異。前者利用被害人脆弱狀態,后者直接施加身體強制,兩者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程度不同。我國刑法將強奸罪起刑點定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區分手段差異,可能導致量刑失衡。實踐中,對于無暴力情節、行為人悔罪態度良好的案件,可在法定幅度內從輕處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傅某程案量刑三年六個月,既體現對性自主權的嚴格保護,也兼顧了行為手段相對緩和的實際情況。
張萬軍律師認為,傅某程案的裁判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婦女權益的重視,也為醉酒類強奸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認定標準。通過綜合審查被害人狀態、行為人主觀故意及客觀證據,司法實踐正逐步破除“完美被害人”的偏見,在保護弱勢群體與打擊犯罪之間尋求平衡。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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