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季節,廣西柳州一家三口到小區游泳池游泳,家長監護缺位,經營游泳池單位未盡安全救助義務,導致3歲的小女孩溺水身亡。最近,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雒容法庭成功調解這起生命權糾紛案。2025年的夏天即將來臨,通過這起案例,各方要汲取教訓承擔起各自的責任,希望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監護缺位 花朵不幸凋謝
2024年8月4日17時35分,3歲的王詩雨帶著游泳圈,在父親王亞明、母親何麗麗的陪同下,到柳州市某小區游泳池游泳。何麗麗送到游泳池門口未進入,王詩雨在父親王亞明的看護下,在成人游泳池淺水區游玩。18時左右,王詩雨和王亞明從成人游泳池淺水區上岸,王詩雨帶游泳圈進入兒童游泳池,王亞明在岸邊向王詩雨方向看,之后,王亞明視線離開王詩雨,沿著游泳池淺水區岸邊走向售票處。
18時03分31秒,王詩雨未帶游泳圈從兒童游泳池上岸,在岸上張望一會后走向成人游泳池淺水區。其坐在成人游泳池淺水區南側出入水臺階上,而后慢慢向水中移動。
18時4分28秒,王詩雨落入水中,第一次沉入水下,而后在水中掙扎。
發生事故時溺水者具體位置及周圍情況
18時6分23秒,王亞明返回成人游泳池南側淺水區,在岸邊發現王詩雨,迅速下水和救生員一起將王詩雨救上岸。
18時6分37秒,救生員對王詩雨進行心肺復蘇,其他2名救生員發現情況后,過來了解情況,并撥打120急救電話。
18時08分35秒,何麗麗手提包裹回到游泳池。18時16分,救生員抱著王詩雨,與王亞明、何麗麗一起跑出小區,在路邊攔下一輛小轎車,將王詩雨送至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柳州醫院急救。
2024年8月31日,王詩雨經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柳州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救生員缺位 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
柳州市某小區游泳池由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經營。淹溺事故發生后,成立了由柳州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體育局及市總工會派員組成的《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8·4”一般淹溺事故調查組》,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進行分析:發生的直接原因為王詩雨在柳州市某小區游泳池游泳時,在無家長看護的情況下,未佩戴游泳救生器材進入成年游泳池溺水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間接原因為王詩雨的父親王亞明、母親何麗麗未履行監護義務,違反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制定的《游泳池管理制度》《游泳池游客須知》,放任王詩雨獨自在游泳池游玩;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發時未按規定配齊游泳救生員,未按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進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隱患。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王亞明、何麗麗作為王詩雨的監護人,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訴訟維權到位 庭后調解案結事了
2024年年底,法院收到王亞明、何麗麗的訴訟材料,訴訟輔導組對其進行訴訟輔導,征求雙方意見,進行必要的先行調解,由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終結調解,于2025年1月6日立案。
王亞明、何麗麗將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某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救生員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作為被告,要求上述被告賠償原告王亞明、何麗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合計1052470.81元。
雒容法庭分別于2025年2月17日、3月18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充分聽取了各方的答辯意見和質證意見,并對事故的原因、性質進行了分析,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了客觀分析,并提出調解建議。最終雙方達成如下: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自愿賠償原告王亞明、何麗麗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此款于2025年3月30日前付清;被告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廣西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陸某自愿賠償原告王亞明、何麗麗各項經濟損失42795.36元,已支付32795.36元,余款10000元于2025年3月20日前付清。原告王亞明、何麗麗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父母作為監護人,負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在將未成年人置于有危險性的場所時,負有保護救助的義務,把一個3歲的小孩獨自留在淺水區,且淺水與深水區相連,是能夠預見可能發生的溺水情形的。一個鮮活的小生命因為監護的缺位而消逝,監護人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唯有這樣才能讓所有監護人明白,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不僅僅是權利,更是沉甸甸的責任。
作為小區游泳池經營者是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按規定配齊游泳救生員、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禁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陪同下進入成人游泳池。本案游泳池經營者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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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法律顧問:廣西先導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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