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全省統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明確與此相銜接的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具體執行標準。
這一政策跟之前有何不同?
政策調整后將帶來什么改變?
四川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帶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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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政策是什么?
據介紹,為增加普通住宅供應,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實行分類施策管理,并授權各省從容積率、單套建筑面積、實際成交價格等三個方面制定普通住宅標準。
按照國家授權,四川省普通住宅標準的三項條件明確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即:普通住宅主要指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宅,價格相對符合居民的購買力,適合大多數家庭居住。非普通住宅一般具有更高的建設標準、更大的面積、更高的價格。
實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類管理后,國家明確對普通住宅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政策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且增值額未超過開發成本費用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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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家有關部委明確要求調整或取消各類購房的限制性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取消各類限制性措施將推動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有利于優化房地產市場供給、引導房地產市場的積極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確全省統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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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稅收優惠政策如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優惠對象為普通住宅,那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后,稅收優惠政策如何執行?
2024年1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規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需要繼續執行土地增值稅免征優惠,并授權省級政府明確政策具體執行標準。
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相較以往,四川省土地增值稅政策沒有變化。取消普通住宅標準之前,符合標準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取消普通住宅標準之后,《通知》明確的三項免稅條件與四川省原普通住宅標準完全一致,對有關市(州)此前依規確定的條件與《通知》不一致的,授權市(州)人民政府確定是否繼續執行,保持了四川省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負穩定。
比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某住宅小區,該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于其中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且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的住宅,如增值額未超過開發成本費用20%的,在以前年度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在《通知》出臺后,可繼續享受免征政策。
此外,按照國家規定,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不能享受前述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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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對居民購房和房地產企業是否會有影響?
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前后政策標準完全一致,不會影響房地產企業依規享受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以此穩定房地產企業稅負。
“由于普通居民購、賣住房不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這種調整是針對房地產開發商在適用優惠政策上提供依據,不會增加購房者的負擔。”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此外,《公告》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均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分別減按1.5%、2%的稅率征收契稅。
在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方面,四川省繼續執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增值稅”政策。
審 核:琳 琳
主 編:云 涌
編 輯:小 寒
來 源:四川發布、川觀新聞
主辦單位:中共成都市雙流區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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